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拐骗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拐骗儿童罪,于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村民周某甲的女儿周某某(2000年12月22日生)找工作每天工资600元为由,将周某某骗出。后周某某的父亲某甲强多次联系张某某寻找周某某的下落,张某某均谎称未和周某某在一起,致使周某某脱离其家庭及父母监管长达九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建议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村民周某甲的女儿周某某(2000年12月22日生)找工作每天工资600元为由,将周某某骗出。后周某某的父亲周某甲多次联系张某某寻找周某某的下落,张某某均谎称未和周某某在一起,致使周某某脱离其家庭及父母监管长达九天。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民权县城“开心”网吧上网时认识了旁边上网的周某某,周让其帮忙找活干。其请周吃的晚饭,并在铁路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上午周的父亲打电话接周回家,其将周送到茂久酒店门口,让周想出来的时候给其打电话,周就跟着其父亲回去了。后周给其发信息表示还要出来,让其不要关机。期间其与周联系几次让她出来,停有四五天周到铁路宾馆找自己,后来听宾馆老板说周的父母在找周等在门口等着不走,其与周坐出租车到名仕花园租住处,见周的父亲在门口等着,其与周掉头走了,直接到睢县“量贩K歌”KTV。其与周在KTV当点歌员,到第三天晚上其父亲打电话说周的父亲找他女儿,其便给周的父亲打电话,谎称没有与周在一起,第二天又有人打电话找周,其领着周连夜坐出租到了永城,其父亲问其把周领到哪去了,他家里人来找了,还说周还不满十四岁呢。在永城“芒果假日酒店”住了三天,二人准备到郑州,在永城汽车站被公安人员截获。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7日下午,其在民权县城开心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小雨”(张某某)。其不想上学了,想和小雨一起出去打工。当天晚上其与小雨住到铁路宾馆,因为家里打电话找,小雨与其父亲打电话说明天回去。第二天上午10点多其与小雨到茂久酒店门口,其父亲将其接回家。回家后其母亲便将其手机收走了,其将手机卡拿下来,偷偷换到另一个粉红色手机上继续用。用手机QQ与小雨联系,小雨说跟着她干每天工资600元,具体干啥没有说。7月11日下午,二人在QQ上约好小雨去家里接自己,因为其母亲有病没有和小雨走。第二天上午其母亲发现自己的粉红色手机给收走了,其非常生气就搭车到民权县城铁路宾馆找小雨了。小雨退了房二人到名仕花园租住处,见其父亲在名仕花园门口找,小雨就领着自己直接去了睢县。小雨在地摊上给其买了一身衣服,就去“K歌KTV”上班干点歌员了。干了六天自己挣了800元钱,小雨给其700元,说那100元给其买衣服的钱。自己想回家小雨不让回去,从来不让自己单独出来,也不让往家打电话报平安,还安排歌厅其他人不让借给其手机打电话,偶尔只能用她的手机上一下网,说若是自己的父亲和警察找到歌厅连累到她,让其活不成。后来自己只好跟小雨到了永城,在永城小雨将她的2000元钱和自己的700元钱放在自己的包里,在买衣服的时候自己进去试衣服,出来时包里的钱都不见了,小雨还埋怨其将钱弄丢了。到晚上睡觉时见小雨枕头底下有2000多元钱,当时就怀疑是小雨故意拿走的。其一直闹着要回家,小雨说把自己送到郑州,让家里人到郑州接自己,在永城汽车站被家人发现。现在知道小雨是个骗子。

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其女儿周某某在管寨中学上七年级,7月份放暑假后一天找不到周某某了,晚上9点多周某某打电话说去了民权认识了一个姐姐,说当晚回不去了,其让女儿回去,女儿说明天回去。第二天一个女的与周某某在约好的茂久酒店门口见面,其将女儿周某某接回人和镇周岗村家中,妻子将女儿的手机收走了。12日上午,其女儿周某某又不见了,其妻子说发现周某某拿了一个粉红色手机被妻子收走了,还吵了周某某,周某某就出走了。家里人到处找并报了警,通过派出所找到那个领走周某某的“小雨”的父亲,得知小雨大名叫张某某,是永城市高庄镇冀庄村人。其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张始终说没有见周某某,并说周某某死活与她没有关系,一直躲着不给见面。后来通过QQ与女儿联系上了,才知道她与张某某在永城,和派出所民警去永城的路上与张某某联系,她还说没有和周某某在一起,说周某某在郑州呢。在永城市汽车站发现了其女儿与张某某,然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民权。这几天全家跟天榻了一样,其母亲年龄大了天天哭,饭也吃不下,其夫妻二人天天在外面找,全家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精神上受到很大折磨。

4、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周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

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小雨领着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到龙塘“脸谱”KTV过。后来那个女孩的父亲拿着照片到KTV找过,才知道那个女孩叫周某某。

6、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小雨带了一个小女孩在其“K歌KTV”干了五六天,期间派出所的打电话找过那个女孩,后来小雨就带着那个女孩走了。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上9点多钟,被通知到派出所,一个中年男人拿着其女儿张某某的照片让辨认,并说张某某领着中年男子的女儿下落不明,小女孩还不到十四周岁。隔了一两天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其将这些情况给张某某说了。

8、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年龄不满十四周岁。

9、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某就是“小雨’。

10、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出生于2001年12月22日。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高工资找工作为由,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蒋育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