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NGY003号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龙塘镇吴堂村商贸街15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9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卓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