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王长林与被申请人王永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林,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生,男。 再审申请人王长林与被申请人王永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林,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生,男。
再审申请人王长林与被申请人王永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郊民初字第0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长林再审申请称:王永生驾车将货物送达,帮助李某某更换叉车腿时将手指挤伤,因此其行为已经超出雇佣范围,故其所受伤害和雇佣关系无关。王永生是在帮助李某某时受伤,依法应当向李某某请求赔偿。一二审法院却依据雇佣关系判决申请人赔偿,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王永生受雇于王长林,驾驶半挂货车送石材至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购货方李某某,在送货卸货过程中受伤,仍应当属于在雇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并且双方对于雇佣活动过程中活动范围、劳动安全问题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二审据此确定王长林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王长林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王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长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