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晋群,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帮勤,女。 再审申请人王晋群因与被申请人王帮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晋群申请再审称:(一)王帮勤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属实。法医鉴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诊断证明、住院证、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均有异议。(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王晋群因琐事与王帮勤发生纠纷,在镇平县行政办公楼内部撕扯并殴打王帮勤。经鉴定,王帮勤构成轻微伤。王晋群被镇平县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帮勤要求王晋群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的理由正当,一、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王晋群称王邦勤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属实,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王晋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晋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