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道祥,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献,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西天,男。 再审申请人杨道祥因与被申请人张献、张西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道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杨道祥通过村民小组公开竞标取得承包经营权。竞标时已交纳3万元押金,又将剩余9万元在信用社柜台上存入张某某存款本上,并在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后杨道祥与张献签订转包合同,但张献一直未支付转包费。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人的指导下作伪证,一审法院不予制止。(二)一、二审判决均未查明本案转包合同的事实,有意回避争议焦点是转包费而不是承包费谁交的,二审采纳张峰和李某某的虚假证言不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道祥称其在竞标时先交纳3万元押金,后又在信用社柜台上向张某某账户中存入9万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张献提交了张某某向其出具的收据,证实收到张献12万元。杨道祥称张某某作伪证,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杨道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道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