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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侯康柱因与被申请人杨新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康柱,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新奎,男。 再审申请人侯康柱因与被申请人杨新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康柱,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新奎,男。
再审申请人侯康柱因与被申请人杨新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康柱申请再审称:杨新奎以侯康柱家的水牛抵伤自己家的牛为由,扣押了侯康柱家的牛,是对侯康柱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属于恶意占有。二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令侯康柱支付饲养费的作法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侯康柱是否应当对杨新奎进行适当的补偿。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9年7月,杨新奎发现其所有的一头水牛有流产症状,随后这头牛死亡。杨新奎认为该牛的死亡系与侯康柱家的牛抵架所致,遂找村干部及侯康柱到场解决。因侯康柱未到场,杨新奎便将侯康柱家的一头已怀孕的牛扣留并牵至自己家中。该牛在2009年8月、2010年8月先后产下两头小牛。侯康柱于2010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对于杨新奎占有母牛及两头小牛,应当返还给侯康柱。但是,杨新奎在此期间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和劳务(杨新奎称付出人工费及饲料费共14390元)。本院二审判决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杨新奎行为的违法性,酌定侯康柱补偿杨新奎2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侯康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康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