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钦芝,女。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18号。 负责人刘子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君孜,该分行员工。 上诉人李钦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城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6)唐城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钦芝。 审 判 长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