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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永平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田 永 平 与 南 阳 市 卧 龙 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田 永 平 与 南 阳 市 卧 龙 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
住所地为南阳市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组织机构代码:39904012-6
法定代表人吴明舟,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金翔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田永平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元林、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委托代理人金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退还上诉人田永平10元、退还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10元。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张红彦
审判员  李郧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