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二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二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任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分包辖区内赵集村、余家村两个村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自2011年8月份以来,这两个村36.82亩一般农田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任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中片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分包辖区内赵集村、余家村两个村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自2011年8月份以来,这两个村36.82亩一般农田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24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立案后,2014年6月13日通知其接受讯问的情况。
3、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现任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南片负责人。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任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报账员兼中片负责人。具体辖区有赵集村、余家村、范岗村、大赵村、宋岗村、西岭村。其职责是:负责所包村规划建设,查处并制止所包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所包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政府做好土地三项整治、土地整理等工作的情况。
4、赵集镇村镇中心工作人员包村一览表、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职责,证实自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分包赵集镇村镇中心中片,自2013年11月11日始,被告人张某甲分包赵集镇村镇中心南片的情况。
5、吕某某、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吕某某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赵集镇人大主席期间,关于赵集镇村民建房相关收费问题不知情及现任赵集镇人大主席程某某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主抓村镇工作,工作尽职尽责的情况。
6、停止建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向部分违法、违规建房的村民下发停建通知书的情况。
7、收据、凭条,证实违法、违规建房户李某甲向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缴纳费用及曾某甲领到占地补偿款的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证实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执法人员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9、证人刘某甲证言:我自2011年8月至今任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责查处赵集镇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工作程序是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时,首先要看他们的相关建房手续,如果没有准建手续,就要给他们下发停工通知书,而后如再不停工要上报镇里,由镇里下发处罚决定书,如果还不停工,镇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们召开全体人员在会上进行的分工,有分工表。在2011至今赵集镇彭家村、赵集村、余家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一事我知道,我们去下的有停工通知书,具体情况我们的包村人员比较清楚。我们对辖区内村民违规建房收取过费用,一般是由包村人员收了以后交到报帐员那里,随后再由他转交税务部门,也有老百姓自己去交的。收费标准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村民建房当时都没有手续。2011年至今分管领导先后有现在的镇纪委书张某乙、镇长吕某某、人大席程某某。分管领导要求我们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我们在查处违法违规建筑时,一般情况下是由包村人员自己处理,处理完毕后向我汇报一下;情况复杂时我再向分管领导汇报,最后由分管领导决定如何处理。我们共分东、南、中、西、北五个片,中片辖区赵集、余家、范岗、大赵、宋岗、西岭。我们这几个片所辖村2011年至今除了包村人员发生变动以外都没有变。2013年11月11日之前张某甲和李某乙包中片,张某甲是中片负责人。2013年11月11日之后,金某某是中片负责人。张某甲是中片负责人期间,在查处违规建筑时跟我汇报过,多数通过我汇报给张某乙,张某乙安排我们按程序依法处理,我再转达给各片负责人。
10、证人金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证言,均证实其三人在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当时张某甲是中片负责人,主要分包赵集、余家、范岗、宋岗等六个村。2011年至今赵集镇彭家村、赵集村、余家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村民新建房屋都没有办手续。包片的检查时下发有停工通知书,且照相。发现违法违规占地建筑行为后,其首先向主任刘某甲汇报,由他向分管领导汇报的情况。
1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1年开始我们八户联建,2013年年底建成八座两间两层的楼房,在邓州市赵集镇赵集村5组建的房。建房时都没有办准建证和土地使用证,我们给镇里交过钱。2011年钱由我统一交到镇里,八户总共交了103万,说的是买地皮的钱。103万元钱交给村镇中心张某甲(会计,就是报帐员)那里了。我们在建房过程中没有人来查过。
12、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8月至今在赵集国土资源中心所(中心所负责辖区为裴营乡、赵集乡)工作任支部书记。2011至今赵集镇彭家村、赵集村、余家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单位去下的有停工通知书。没有对辖区内村民违规建房收取过费用。检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建筑情况后,我们按法律程序,下发文书,有重大案情上报局土地监察大队,由土地监察大队进行查处。2011至今辖区内村民新建的房子现在没有办手续。
1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3月至今任邓州市赵集镇纪委书记,期间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分管土地和村镇工作。村镇中心工作分工是我分的,有分工表。他们发现违法、违规占地建筑行为后,首先向他们的主任刘某甲汇报,之后由刘某甲向我汇报。我让他依法按程序办理,必须按市里的规定执行,不能违规。对辖区内村民违规建房按领导研究的意见对他们依照规定进行过处罚,一般是由我们包村人员或者各村的规划员以及施工队的工头收了以后交到村镇报帐员那里,随后再由报帐员转交税务部门,也有老百姓自己去镇里财税所刘某乙那里交的,还有村民直接交到镇地税所李某丙那里。村镇中心对村民违规建房的收费情况,一般是刘某甲向我汇报的,有时候包片人员也会跟我直接汇报。对辖区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户进行处罚之后没有补办手续。他们在检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建筑情况后都是制止,包村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建筑时,一般情况下是停工通知,之后向他们主任汇报,情况复杂时由他们主任再向我汇报,最后由我向镇里主要领导汇报,决定如何处理。在发现有比较复杂的违法违规建筑情况时我向镇里主要领导汇报之后,组织力量去强力制止,但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违建房屋最后都建成了,我们只能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1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6月至今分管土地和村镇工作,其分管期间多次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违规建筑的情况。
15、证人李某丁、李某戊、陈某、曾某乙证言,均证实其家的房子是2012年开始动工的,2013年主体建成。建房时没有办理手续,村镇、土地等部门的人都来查过的情况。
16、证人曾庆海证言,证实其家的房子是2011年底建的,房子在2012年建成,当时给乡里交的钱,钱是李某甲去交的,没有人来查过的情况。
17、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家的房子是2012年底建好的,当时给乡里交的钱,交了钱就没有人来查过的情况。
18、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赵集村2011年底前时不让建房,其村里的主要建房是在2012年建成的,敬老院西侧、水厂东侧、邓罗路西侧都是2012年建成的,镇的规划和土地上来查处过的情况。
19、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赵集镇余家村邓罗路东侧的房子是2012年初开始建的,到2012年年底已经建成,规划和土地上都来查处过的情况。
20、证人曾某丙证言,证实其和李某甲等八户在赵集镇赵集村联建房屋,给镇里总共交了103万元。听李某甲说钱交到村镇中心张某甲那里了的情况。
2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0年至今在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期间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任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报帐员,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包中片(辖区赵集、余家、范岗、大赵、宋岗、西岭),现任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包南片(堤南高、赵马、吕家、穆王、林头)。我们共分东、南、中、西、北五个片,中片辖区赵集、余家、范岗、大赵、宋岗、西岭,2013年11月11日之后,金某某是中片负责人。2013年11月11日之前我是中片负责人。具体职责是负责所包村规划建设,查处并制止所包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所包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所包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政府做好土地三项整治、土地整理等工作。工作程序是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时,首先要看他们的相关建房手续,如果没有准建手续,就要给他们下发停工通知书,而后如再不停工要上报镇里,而后由镇里下发处罚决定书,如果还不停工,镇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职期间赵集镇辖区内有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我所包的中片辖区内的赵集村和余家村发生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情况,发现后都及时制止了,但他们总是利用节假日和我们不在时偷偷摸摸夜以继日地进行施工,所以他们大多数还是建成了,我们最终没能制止住。我们包村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建筑时,一般情况下是先口头通知他们停工,之后向主任汇报,情况复杂时由主任再向分管领导汇报,最后由分管领导决定如何处理。主任让我们依法按程序进行办理。我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处理。没有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他们的房子已经建成,我们无权再进行拆除,所以只能是进行处罚。一般是我们包村人员或者各村的规划员以及施工队工头收了以后交到报帐员那里,随后再由报帐员转交税务部门,也有老百姓自己去税务部门交的。我所包村村民新建房屋时都没有办手续。
22、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赵集镇赵集村余家村2011-2013年建房占地地类认定报告及照片,证实2011-2013年赵集镇赵集村、余家村违规建房占用一般农田36.82亩,经实地查看,该处土地已无法复耕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付 涛
审  判  员 海光科
人民 陪 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兼)书记员 李晓刚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汤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