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为在邓州市赵集镇房地产开发中得到照顾,在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主管赵集镇村镇土地工作的赵集镇纪委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5000元现金;2012年又将位于赵集镇祥和路东边的一处价值10万元的地皮送给张某某。2014年7月24日,万某某主动投案。 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为在邓州市赵集镇房地产开发中得到主管赵集镇村镇土地工作的赵集镇纪委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照顾,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某5000元现金;2012年又将位于赵集镇祥和路东边的一处价值10万元的地皮送给张某某。2014年7月24日,万某某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归案经过”,证明该局在办案中发现万某某涉嫌向赵集镇纪委书记张某某行贿的犯罪线索,2014年7月24日万某某主动到该局交待了其为在房地产开发中取得张某某的关照,向张某某行贿5000元现金和一处价值10万元地皮的犯罪事实。 邓州市赵集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至2013年张某某主抓村镇土地期间,万某某、程某建房占地有用地手续,没有建设手续。 收款收据(存根联)四份,证明2012年4月20日、5月25日、6月4日,付某甲分别收到田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高某交来基础建设配套分摊费各10万元。 中共赵集镇委员会赵发(2011)11号“关于赵集镇干部具体分工和包村情况的通知”,载明张某某(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管纪检、监察、三资管理、村镇规划与建设、国土管理……。 赵集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万某于2011年占余家村陈岗二、三组耕地70多亩建祥和苑社区,现已建成。 证人付某乙证言,证明其在赵集镇祥和苑项目部给老板万某某和付某甲卖地皮,负责办理卖地的财务手续。祥和苑项目部标记的D区2排14号,这块地西边的地皮是D区2排15号卖给田东存,卖价10万元;北边的地皮是D区1排14号卖给高申银,卖价10万元;南边的地皮是D区3排14号卖给吴会富,卖价10万元;D区2排面南的经我手卖出去的都是每座10万元。对这些建房户都开有收据。 证人付某甲证言,证明我在赵集镇余家开发房地产时,开始是和万某某合伙,后害怕有经济纠纷就分开了。南边三排共计23亩归我开发,其余归万某某开发。2012年4、5月份一天,张某某找到我,说在我开发的那块地上看好了一块地皮想盖房子,说是万某某答应给他的,我说中啊,他说了一下位置,我把地界指给他。这块地皮位置不错,出路也好。万某某说是他答应给张某某的,他说你让张某某盖就行了,说这块地是他送给张某某的,钱由他出,不让张某某出,将来我们两个算账就行了……因为我还欠万某某几十万元钱没有给他,我和万某某协商好了,等我还这些欠款时,张某某挑的这块地皮钱从我欠万某某的钱中扣就行了……房子早就盖好了,是赵集镇一个叫赵某某的人建的,那一片地皮价格都一样,除了临西边宽路的门面房外,卖的都是10万元的一座地皮……万某某送给张某某这块地皮,主要因为张某某当时主抓赵集镇的村镇及土地工作……张某某在挑这块地皮时都给我说过这块地皮是万某某答应给他的,地皮钱他也给我说过,让我和万某某算,张某某咋会给万某某钱。另外前几天,也就是张某某出事之后,他的家人找到我让我说,检察院的人找到我如果问这地皮的事,让我承认这座地皮的10万元钱我收到了。如果张某某给万某某地皮钱了,他们家人还找我说这事干啥。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的一天,万某到我办公室,说他开发的地皮有多的,说我平时给他帮忙不少,让我找自己人挑一处去盖,我一听他说这个话,觉得他这是想借此送给我一块地皮。随后我给他说我有一个亲戚想要一处地皮盖房子,看有没有位置好的,万某说行,并说其它忙帮不上,这个忙他能帮,让我挑一处就行了。……地皮是我自己去挑的,位置在付某甲开发的这块地上,付某甲在场,位置挑好后,付某甲给我指的地界。2012年5月份,我把万某叫到办公室对他说地皮位置已挑好,付某甲给我指位置了。万某说,只要我能看中,哪座都行,由他负责去给付某甲说,钱由万某对准付某甲结算,我只管盖房子。并对我说,这块地皮是他送给我的,也是他的心意,他开发的事让我多照顾就行。……当时那一片卖的7m×15m的地皮价格在8万到14万元之间。我当时主抓赵集镇村镇和土地工作,他在那里搞开发,感谢我在工作上对他的支持,想让我多关照一下他。 2012年农历八月十五前的一天晚上,万某约我吃饭,在蓝湾嘉园大门口边一个饭店吃的饭。饭后,万某送给我5000元现金。在吃饭过程中,万某给我说过是为他开发房子的事,主要是和我拉好关系,在施工中照顾他,让他能顺利施工。我主抓村镇、土地工作,他开发房子,这事大家都心知肚明……由于万某开发的土地手续不全,市里有关部门去查的时候,我就提前通知他,让他做好应对措施,让他尽量能顺利施工。 10、被告人万某某供述:2012年初时,张某某喊我到他办公室,对我说,他想要一处地皮给他一个亲戚盖房子,看有没有位置好的。我想了一下说行。说其它忙我也帮不上,这个忙我能帮,我开发的地皮让他随便挑。我在赵集镇开发房子,张某某是主抓这块工作的领导,我当时就明白他想借亲戚盖房子的名义向我要一处地皮,既然他提出来想要,我想在赵集搞开发还指望他照顾,还不如不要钱送给他一处算了,后来我就是送给他一处地皮没要钱。……我和付某甲已经协商分开开发了,但南北两块地总体上对外还是我在负责。张某某看中位置在赵集街祥和路南端路东边,正好在我分给付某甲开发的三排房子中,中间那一排……当时我还对张某某说那块地实际上已经分给付某甲负责了,不过只要你看中,你让付某甲给你指一下边界,到时候只管盖,你不用给付某甲钱,这块地皮我送给你,钱有我出,钱我给付某甲,你就别管了,这也是我的心意,我对准付某甲俺俩再算账就行了,我开发的事你多照顾……那块地皮值多少钱,张某某是知道的,那一片的地皮价格都一样,卖的都是10万元钱一座地皮……付某甲还欠我几十万元钱没有给我,我给他说过等他还我的钱时,这块地的钱从欠我的钱中扣就行了……张某某主抓村镇及土地工作,村镇及土地部门经常以检查为名让开发商停工,耽误工程进度。另外村镇及土地等部门也时常让开发商上交没有标准的款项。我在赵集镇搞开发,很多方面需要协调村镇及土地部门的工作,为我搞开发时工程进度少受影响及上交各种费用能给予照顾都是他说了算。我送给他一块地皮,是想让他在我开发过程中多照顾我。2012年农历八月十五前一天晚上,我约张某某在蓝湾嘉园大门口一饭店吃饭,饭后送给张某某5000元现金。我在赵集余家村开发房地产,张某某主抓村镇和土地工作,想让他多关照一下我……由于我开发的土地手续不全,市里有关部门去查的时候,他就提前通知我做好应对措施,让我能尽量顺利施工。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周 韬 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