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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轶、黄子函、吕小冉诉被告连锋山、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黄轶,男,1987年12月10日生。 原告黄某某,女,2011年1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黄轶,男,1987年12月10日生。 原告吕小冉,女,1988年7月17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黄轶,男,1987年12月10日生。
原告黄某某,女,2011年1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黄轶,男,1987年12月10日生。
原告吕小冉,女,1988年7月17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中现,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锋山,男,1971年3月24日生。
被告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雪,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锋山,男,1971年3月24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原告黄轶、黄某某、吕小冉诉被告连锋山、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轶及原告黄轶、黄某某、吕小冉的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曹中现,被告连锋山,被告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连锋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日,原告黄轶驾驶豫RE0775号小型轿车在S103省道210公里+164米处,与被告连锋山驾驶的豫AD37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方多人受伤,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经医院救治,原告已病情稳定,现原告三人已支付医药费近5万元,而原告黄轶已构成九级伤残,车辆报废的后果,为保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互付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6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黄轶、吕小冉身份证及黄某某户口本;
2、2014年3月24日第00340号事故认定书;
3、原告黄轶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4、三原告的医药发票各一张,共3张;
5、三原告的诊断证明各一份,共3张;
6、三原告的出院证各一份,共3张;
7、被告连锋山的驾驶证;
8、被告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豫AD3786号行驶证;
9、豫AD3786号车交强险保单;
10、豫AD3786号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单;
11、三原告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12、交通费发票;
13、伤残级别鉴定书;
14、黄轶所有的豫RC890F车损鉴定书;
15、被扶养人和被抚养人的户口本及证明。
被告连锋山、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应当按照责任认定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该肇事车辆属于我所有,我垫支25000元,如果保险足够赔偿,请求退还给我。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过高部分不应支持。
被告连锋山、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提交修车发票16500元;
2、两张收条共计25000元;
3、驾驶证、行驶证。
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4时40分,原告黄轶驾驶豫RE0775(临)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103省道210公里+164米处,与由北向南被告连锋山驾驶的豫AD37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黄轶、连锋山及乘坐人王喜梅、吕小冉、黄子轩、黄某某、吕彩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方公交认字(2014)第003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轶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连峰山负次要责任,王喜梅、吕小冉、黄子轩、黄某某、吕彩文无责任。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黄某某住院8天,花费2703.7元,吕小冉住院5天,花费3577.42元,黄轶住院22天,花费39401.46元,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害16万元。
另查明,(一)原告黄轶系城镇户口,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要12000元。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均为90日。黄轶的豫RE0775(临)号小型轿车车损为63112元。黄轶之母邹玉新,1963年11月1日生,因高血压三级,于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退休,黄轶长女黄子轩,2009年5月28日生,次女黄某某,2011年1月20日生,均居住生活在城镇,本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1.98元。
(二)被告连锋山驾驶的豫AD37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连锋山,该车挂靠在被告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豫AD378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
(三)本次事故中另外三名受害人王喜梅、黄子轩、吕文彩因伤情较轻,已自愿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原告黄轶的具体损失如下:1、原告黄轶医疗费39401.46元;2、护理费90天×50元/天=4500元;3、误工费至鉴定日为147天×50元/天=7350元;4、伙食补助费22天×20元/天=440元;5、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6、伤残补助费:城镇户口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1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黄轶之女黄子轩14821.98元/年×13年×10%÷2=9634.3元;二女儿14821.98元/年×15年×10%÷2=11116.5元;计入伤残赔偿金,故该项损失共计65546.9元。黄轶之母邹玉新系退休职工,有生活来源,该项强求不予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被告的责任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酌定3000元为宜;9、交通费,本院酌定1000元;10、车辆损失63112元。以上损失共计186148.36元。
原告黄某某具体损失如下:1、医药费:2703.70元;2、护理费:(3.2-3.9)8天×50元/天=400元;3、伙食补助费8天×20元/天=160元;4、营养费8天×20元/天=160元;5、交通费酌定300元。以上共计3723.7元。
原告吕小冉具体损失如下:1、医疗费3577.42元;2、护理费(6月2日-6月6日)5天(50元/天=250元;3、误工费5天×50元/天=250元;4、伙食补助费5天×20元/天=100元;5、营养费5天×20元/天=100元;6、交通费酌定300元。合计4577.42元。三原告损失共计194449.48元,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2000元,下余72449.48元,由被告连锋山按照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21734.85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有商业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付,故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共计应当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43734.85元。鉴于连锋山所有的车辆豫AD3786号车所投保险已足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故被告连锋山、郑州泰和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连锋山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5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赔付原告时扣除后一并返还给被告连锋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轶、黄某某、吕小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734.85元(已扣除被告连锋山垫付款2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连锋山垫付款25000元。
三、驳回三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4400元,均由被告连锋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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