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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9月8日生。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4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书献,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系方城县券桥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9月8日生。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4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书献,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系方城县券桥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书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极端自私,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独居一室,没有尽到丈夫责任。原告因有身孕在身,考虑到生气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及社会影响,容忍了被告的所作所为。2014年4月16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郑某某。被告对原告产后漠不关心,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作,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郑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另算,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儿子郑某某18周岁止。双方结婚置办的财产,谁置办归谁所有。
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户口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一份;
3、原被告结婚证二份;
4、证言三份。
被告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属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很深,结婚后感情融洽,家庭生活幸福。且2014年生下儿子郑某某,使家庭生活更加欢乐。
被告郑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2014年4月16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郑某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郑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另算,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儿子郑某某18周岁止。双方结婚置办的财产,谁置办归谁所有。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有儿子郑某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振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冬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