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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郑某某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26岁。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4年10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26岁。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4年10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56岁。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61岁。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被告人郑某欲出国打渔挣钱,因其年龄小,无法办理出国护照,其父被告人郑某某就从同村村民被告人孟某某处借来其子孟庆付的户籍信息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2年8月份,郑某持该虚假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护照,后从2003年至2014年9月份,郑某持该护照出境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等国。2014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抓获经过,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护照申请查询结果,辨认笔录,郑某常住人口登记表,下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孟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宗淼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进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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