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程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51岁。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51岁。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位于社旗县下洼镇井楼村委程庄北岗地,所有权属于南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APP)种植的49棵杨树,卖给社旗县下洼镇山口村委山口村村民李海强,以谋取私利。2014年3月8日晚,李海强驾驶四轮拖拉机携带油锯到程庄北岗地将该49棵杨树砍伐,在装车的过程中被社旗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该49棵杨树立木材积共计4.136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已经对被害人鲍武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对盗伐树木的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社旗县林业局证明,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鲍武的陈述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进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郑某、郑某某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