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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谦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56岁。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7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7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56岁。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7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7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清,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德清、徐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自己家中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案发前,刘某某将该5万元交给该局纪委书记乔某某,2014年8月29日乔某某将该款上缴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陈某某给的5万元是让其帮助找关系帮忙的“活动经费”,并不是送给其个人的,该5万元已经用于为陈某某提升副科跑关系送礼,其中给时任南阳市农业局局长的谢某某送了自己代销的飞天茅台酒两件,给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孟水昌送了四条软包装中华烟和其自己代销的两件飞天茅台酒,该53°飞天茅台酒500ML装的进价是1680元每瓶,每箱六瓶装,10080元每箱,零售价是1980元每瓶,12000元每箱,大中华烟(软包)的价格是700元每条,要求按零售价计算,如果按进价计算应该加算利益和税金。两次送礼陈某某都知道,期间自己多次给陈某某说过算账的事,也给乔某某说过让其给二人算账,2013年春节后将5万元交给单位的纪检书记乔某某,让乔某某帮助自己和陈某某算账,2013年五一放假前乔某某又把钱还给被告人,2014年5月底六月初自己又将钱交给了乔某某让其交给纪委。且自己没有提拔副科的权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陈某某具备提拔副科的条件,其被提拔成副科级干部也是组织部负责考核的,自己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代销茅台酒的行为只是违纪行为,与陈某某之间的经济来往也只是民事买卖合同关系,故不构成犯罪。休庭后,辩护人提交被告人认罪陈述一份,经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承认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表示悔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没有提拔副科级干部的权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且被告人只是利用私人关系给陈某某帮忙,被告人收去陈某某5万元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购买软包装中华烟及被告人代购的飞天茅台酒送给了谢某某和孟水昌,现陈某某、谢某某、孟水昌三人均没有受到追究,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2、陈某某称给孟水昌送的茅台酒和中华烟是其另外给被告人的2万元的说法不属实,无证据证明,且两件茅台酒和四条中华烟的价值超过2万元,陈某某给刘某某2万元也不符合常理。3、陈某乙的证言不能证明刘某某给谢某某送的酒已经在农业局账上报销。4、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坦白,且数额应按被告人所说的价格扣除四件茅台酒和四条软中华烟的价值。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的一天,时任社旗县农场副场长的陈某某在时任社旗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给其现金5万元,让被告人刘某某帮其“活动”提升副科之事。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到南阳送给孟水昌价值22960元的两件茅台酒和四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让孟为陈某某提升副科之事打招呼。剩余27040元被告人据为已有,2014年8月29日乔某某将刘某某受贿款上缴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4年6月25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
证实: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0日8时第一次对陈某某进行询问。
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信息。
中共社旗县委通知、社文(2010)58号、社文(2012)60号
证实:201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任命为社旗县农业局党委书记、2012年6月16日被任命为社旗县农业局局长。
5、干部任命审批表及中共社旗县委组织部文件
证实:2013年2月4日陈某某被任命为县农场场主。
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
证实:2012年9月17日陈某某、秦九洋、宋士广、乔某某、李建、高贞等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让陈某某去农场主持工作,只认股级,不任副科级,先兼着支部书记。
7、13462623666通话清单
证实:2014年6月10日14时56分13563266319主叫13462623666。
8、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
证实:2014年8月29日检察院罚没收入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书写的陈述一份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未及时退还余款的行为认罪、悔罪,恳请从轻处罚。
社旗县农业局记账凭证及乔某丙书写的欠条
证实:自2012年9月份至2013年2月份乔某丙经手在社旗县农业局报销情况
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4年6月11日证言:在2012年秋,我到刘某某家里送给他现金5万元。我是多年的高级农艺师,在局里也是老同志了。在2012年农业局内部调整的时候,经过刘某某和其他领导反复做工作,我才答应到县农场主持工作。在刘某某给我谈话,让我到农场工作的时候,也承诺过在农场给我解决副科级的待遇,加上县农场本来就是副科级的单位,我作为一个老同志,如果不能解决副科级待遇的话,面子上实在是过不去,所以我和我爱人王某某商量想着给刘某某做做工作,让他帮忙在县农场把我的副科级待遇解决了。当时我们两口俩商量,一是得给刘某某表示表示,二是这件事刘某某自己也不一定能当住家,估计还得由他出面给相关部门做做工作,给他拿钱少了也不合适,所以我俩就决定给刘某某拿5万元。2012年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县里干部考核前,为了争取到副科级指标,我到县锦汇商场北边刘某某的家中,就刘某某一个人在家,我把用一个袋子提着的5万元现金放到刘某某家的沙发上,我对刘某某说副科级指标的事你得多关照,这是我的一点心情给你撇下,刘某某说可以。说完我就走了。到后来副科级指标的事没有办成,我给刘某某的5万元钱也没有退给我,也没有退给我爱人和我儿子。
这5万元钱是我爱人给我的钱。我和我爱人王某某商量好之后,我爱人王某某就从家里拿了5万元给我,我家里的钱都是我爱人王某某管着,我需要了问她要。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五把,用个袋子装着,具体是啥袋子是啥颜色时间长我记不清了。
给他送钱是我想是让刘某某帮我弄个副科级指标,帮我把副科级解决了。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这事当时就我和我爱人王某某,还有刘某某知道,我没有向任何人说过,至于刘某某和我爱人是否对谁说过我不知道。至今他也没有归还给我这5万元。也没有退给我爱人和我儿子。5万元刘某某干啥用了我不知道。刘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
6月11日晚亲笔证词:证实自己为争取副科级后备干部指标到刘某某家中送5万元的经过,后来事情办成5万元没有退还。
2014年6月12日证言:在2013年元月初,我到刘某某家里送给他现金2万元购买礼品到南阳送礼。我到县农场工作之后,一直没有解决副科级待遇,到2013年元旦之后、春节之前,我给我爱人王某某说,刘某某对我说领我去见孟主任,请孟主任去给县委书记张明体做工作,刘某某给我说了,让我再拿点钱,买点烟酒,找找关系活动活动,好把副科级这个事解决了。我俩商量一下,再咋着也得买好烟好酒,再加上找人吃饭什么的,大概需要两万元,我爱人王某某就给我两万元现金,我给刘某某拿去了。过了几天,刘某某买了茅台酒两件和大中华两条,具体在哪买的我不知道。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某开车拉我一起到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孟主任处,带着烟和酒到人大家属院楼上见到孟主任,刘某某介绍说这是这是陈某某,高级农艺师,刘某某对孟主任说陈某某想解决副科级的事你多费心,帮忙给县委书记张明体做工作,把陈某某在农场的副科级给解决了。具体刘某某和孟主任如何做工作我不知道。后来组织部通知对我进行考核,并宣布为农场场长。
刘某某买的是什么茅台酒我不知道,只是看见箱子是茅台酒。我不知道多少钱,酒刘某某买的,他也没给我说过,我也没有问。除了以上说的茅台酒和中华烟,没有让刘某某买过其他东西。我不知道是否开有商店,也没听刘某某给我说过。这2万元钱和上次给刘某某的5万元一样,是我爱人王某某从家里拿的钱。我和我爱人王某某商量之后,我爱人就从家里拿了2万元给我,我给刘某某送去了。一共两把,每把100张,都是100票面的,用张报纸包着。当时刘某某给陈某某说,得找人做做工作,好把副科级这个事解决了,所以我们商量之后给刘某某拿了2万元。这2万元刘某某收下了。没有给我出任何手续。这事当时就我和我爱人王某某,还有刘某某知道,我没有向任何人说过,至于刘某某和我爱人王某某是否对谁说过我不知道。我们之间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刘某某收到这2万元之后,2013年2月县委组织部对我进行了考核,并任命了副科级,随后又明确了县农场场长的职务。
2014年7月29日证言:证实除了市人大的孟主任外,自己没有在找其他人为自己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自己知道谢某某是市农业局的局长,但是从未让刘某某找过谢某某给自己帮忙,刘某某也没有说过找谢某某为自己帮忙。刘某某是否因为自己给谢某某送烟酒自己不清楚。
2014年12月16日本院调取的核查证据笔录:2012年秋天,我去刘某某家里给他5万元,说想让他帮忙解决副科级后备干部,他推辞着不要,我说让他帮忙时买点烟酒之类的,他收下了。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刘某某是农业局局长,对后备干部有推荐权,我说让他买点烟酒也是怕他不收说的客套话。后来刘某某给我说去市里见个领导,能给我解决副科级帮上忙,我就又给他2万元,他置办了烟酒,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南阳找了孟水昌。给孟水昌送的有两件茅台酒,软中华烟是两条还是四条我记不清了。除了这次,刘某某没有说过他还找了谁帮忙。
1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7月13日证言:证实2012年秋为了让其爱人提升副科,证人和其爱人陈某某商量给刘某某送了5万元钱,刘某某没有将钱退还给他们。2013年2月县委组织部对陈某某进行了考核,并任命了副科级。
2014年7月13日证言:证明2013年元月初,陈某某又给刘某某2万元让其帮忙“活动活动”。
13、证人乔某某证言
2014年6月26日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午饭后,在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门前,刘某某交给证人一个装有5万元钱的档案袋,没有说钱的来历。6月26日证人将这5万元钱交到检察机关,并把经过说清楚。这件事证人给朋友张某某说过当。
2014年7月21日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县里统一调整,原太和乡农场场长宋士广调任县农业局副局长兼任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后经局班子研究任命陈某某(正股级)主持农场工作,同时兼任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2014年8月22日证言:证实自己不知道刘某某为陈某某晋升为社旗县农场场长职务找过什么人帮过忙,更不知道送什么东西。也没有给我说过,也不知道刘某某和陈某某商量过结算酒钱的事。
2014年底8月22日证言:证实经辨认,手机号码为13462623666通话清单2014年6月10日14点56分与13569266319通话,是刘某某打给自己的让其到保健站门前给自己5万元钱的通话情况。
2014年12月16日本院核查证据笔录:去年过了春节,刘某某让我去他办公室给我一个档案贷,里面的有5万元,后来到去年五一放假前,我想着我办公室没有防盗门,不安全,刘某某办公室有防盗门,我想着放他办公司安全,我就又把这5万元给他了。今年6月10日吃过中午饭,刘某某打电话让我到锦汇广场门前,我到了之后,他隔着车窗玻璃给我一个档案袋,说“给这点钱。”当时人多,说的其他的我也没有听清,我回去后看了看里边是5万元。2013年春节后刘某某把钱给我时没有说钱的来历,我也没有主动问,我感觉这5万元钱应该是有问题,但是我不想管,我就放在我办公室,到五一放假前我又给刘某某了,这也是我失职的地方。
14、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明乔某某曾给自己说过刘某某被双规前给乔某某5万元,2014年6月26日乔某某将该5万元交给了检察院,证人在检察院门口等着。
15、证人乔某甲证言
证人乔某甲证实:2014年6月10日左右,中午自己和别人一起在社旗县城胖子快餐吃饭时见到乔某某,就叫乔某某一起喝酒。过了一会,乔某某接个电话,说:“我有事得先走,你们慢慢吃”。接着乔某某就走了。
16、证人谢某某证言
2014年7月23日证言:证明通过工作关系认识刘某某,刘某某曾打电话说过让其帮忙给张明体书记打招呼说说让陈某某当农场场主的事。但是刘某某没有给其送过烟酒等财物。
辩护人提交证人谢某某亲笔书写证明材料一份称:2012年底的一天,社旗县农业局局长刘某某来南阳见我,说春节来了,给我带了二箱酒,过年品尝一下。我一看是茅台,感觉太贵重,百般推托不收,刘某某说是心情,也只好收下,临走时刘某某说县农技中心一同志(好像叫春先)想提拔去农场当场长,有机会了给张明体书记打个招呼。
2014年12月17日本院核查笔录:我和刘某某是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律师提交的证明是我写的,内容属实,刘某某当时给我送了两箱茅台酒,一箱大概是六瓶,具体记不清了,是在市委家属院门口送的。就是2012年年底的时候,他找到我,说快过年了,给我拜个早年,给我两提酒让我品尝一下,一开始也没说啥事,临走时说让我见到张明体时说一下提拔陈某某的事。当时好像还有个司机,是司机打开的后备箱,具体记不清了。2012年底到2013年春节前除了这次刘某某没有给我送过别的东西。我没有专门给张明体说过,又一次张明体书记给我打电话咨询农业上的事,我想起来这件事,我知道陈某某是专家库里的人员,就给张明体说按他们的用人标准考虑一下。检察机关问我时我说刘某某没有给我送过东西是因为我当时忘了,没有想起来。
17、证人乔某丙的证言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
证实:2012年底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证人和刘某某一起在南阳日报社门口给谢某某送了两提茅台酒,一提六瓶装。当时证人打开后备箱,刘某某将酒给谢某某。具体价格证人不知道,大致上知道每提就得万把块钱。
18、证人陈某某证言
证人陈某某系社旗县农机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2014年7月13日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县里统一调整,原太和乡农场场长宋士广调任县农业局副局长兼任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后经局班子研究任命陈某某(正股级)主持农场工作,同时兼任社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2013年年初,刘某某局长召开班子会议时说,陈某某被组织部提拔为副科级,征求大家意见,经班子讨论,大家一致同意。陈某某就被任命为社旗县太和乡农场场长(副科级)。
2014年12月2日证言:我在社旗县农业局任副局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刘某某局长抓局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农业股、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社旗县农业局因公支出借款的报销程序是由经办人说明借款事由写好借条,我在上面签字从财务支出,随后由经办人粘好发票找我签字,我签字后报销入账。社旗县农业局的费用支出的报销程序是由经办人把费用支出的票据粘好后,拿着粘贴好的支出票据找我签字,我签字后报销入账。刘某某任社旗县农业局局长之后,一直到2014年6月份,刘某某的司机是乔某丙。刘某某经手的费用或乔某丙经手的费用,一是乔某丙拿着报销的费用票据找到我签字后报销入账,二是乔某丙打白条从局小金库上支出现金。这钱一部分四在农业局财务上的公账,一部分是用局小金库的公款直接支出。这些费用一部分是乔某丙找到的票据变通后入账,但由于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哪些是变通后的票据,一部分是乔某丙打的白条。谢某某是南阳市农业局局长,南阳市农业局和社旗县农业局是上下级关系,并且还有业务来往,刘某某是社旗县农业局局长,因为工作关系系刘某某以社旗县农业局的名义给谢某某送过烟酒,是2012年底2013年春节前送的。具体送的啥烟酒,如何去的,如何送的,刘某某没有给我说过,我也没有问过。刘某某是以社旗县农业局的名义春节看望谢某某,给谢某某送的烟酒。具体烟酒从哪买的我不知道。具体看望谢某某的事班子会上没有说过,但在2012年底刘某某给我说过想过去看望谢某某,给谢某某送点烟酒。由刘某某和乔某丙经手的小额费用支出,我直接签字入账了,报销额度较大的我把费用票据拿给刘某某看,刘某某看后,随后乔某丙将报销费用票据拿给我,由我签字报销。我记得在2012年年底2013年春节前,乔某丙拿着一两万元的票据找我签字报销的时候,我觉得报销额度大,就拿着这一两万元的票据让刘某某局长看,过了几天乔某丙又拿着这一两万元的票据让我签字,我想刘某某局长已经看过了,就签字报销了。因为数额比较大,我印象比较深,记得比较清楚。
19、证人高某的证言
证人高某系社旗县农业局报账员。证实:乔某丙任刘某某司机期间在社旗县农业局财务上因公开支借过公款。2012年底到2013年春节前,乔某丙在农业局财务上报销93474.8元,票据都是陈某某签字后交给自己报销的,都是以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商品类费用入农业局帐的,自己不知道实际上是什么支出。
2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4年8月21日供述:我负责农业局的全面工作,农业局其他的班子成员还包括:常务副局长陈某某,分管财务,业务,联系农场;副局长秦九洋,主管农产品安全,人事,农民负担,植保植检站;副局长宋士广,兼农技推广中心主任,分管科教,中技术服务站、农技推广中心、植保公司;纪检书记乔某某,分管纪检监察、信访稳定、招商引资,主持能源环保。工会主席李建,分管项目,农业综合执法。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办公室主任高贞,分管党务,办公室。我主持社旗县农业局的全面工作,主管政策性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工作。我认识陈某某,他是社旗县农场场长。
我和陈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2012年,陈某某在我家给过我50000元人民币。2012年夏天,县委调整干部,社旗县农场原场长宋士广,调县农业局任副局长兼农技推广中心主任,场长职位空缺。因农场属于企业,有职工300多人,连带家属700多人,每年的养老保险金110多万元,职工对场长人选十分关注,曾采取上访的办法要求县里尽快派场长。为尽快稳定职工情绪,局里曾动员过机关中层人员去担任农场场长,但他们都不愿意去干,另外这方面的人才也确实不多。因为陈某某是高级农艺师,其业务能力很强,也是后备干部,所以就动员陈某某去农场干场长。同时给他承诺,保留原来的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的职务,工资不动,给他留退路,并且还给他说,你在农场干的好了,还可能提个副科。在这种背景下,他才勉强答应过去。陈某某后经社旗县农业局党委研究,宣布他为社旗县农场副场长,主持农场全面工作。2012年秋季,社会上议论讲纪检、政法战线干部会调整,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作为主持农场工作的副场长陈某某到了我家。在我家客厅里,陈某某给我说,他想借此纪检、政法战线干部调整机会,让我帮他做工作把工作理顺,就是把副场长升职为场长,也想把自己扶正,名正言顺,有利于工作开展。我说你主持工作时间较短,估计不好办,同时也问他是否有关系可以动用,陈某某说没有啥关系,想让我帮助活动活动,并说他愿意出点经费,送个礼什么的。陈某某说完把一个食品袋放到我家客厅的沙发上或茶几上(时间长记不清了),因为食品袋是透明的,我能看到里面装的是钱,五把现金,一看就是50000元现金。我问他干什么哩,陈某某说是给我的“活动经费”,花不了还是我的。接着陈某某就走了。经过我给陈某某帮忙,2013年2月份,县委组织部杨部长通知我去见他,说陈某某同志表现不错,拟提拔农场场长。后经组织部派人到农场考察测评合格,组织部下发了任命陈某某为社旗县农场场长(副科级)的通知。
我家在红旗路中段锦汇购物广场后面第一排,是个独家小院,三间两层。陈某某送钱是想让我给他帮忙,把他副场长的“副”字去掉,弄成正场长,提拔成副科级干部。他给我送钱,是让我帮忙给他活动的,是给我的活动经费,而不是给我本人的。当时就我和陈某某在场,我家属也不在家,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送钱时就我和陈某某知道,其他人不知道。钱都是100元面值的,共五把,每把10000元,用一个透明的食品袋装着。陈某某给我50000元后,我把这50000元一直放在我家里。2013年3、4月份,我把这50000元拿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里间壁柜下边放着。2014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陈某某的老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到我办公室,问我陈某某找不到了,是不是知道去哪里了,我经过了解、分析,认为陈某某可能在县检察院接受询问,接着县农场的副场长谭文明、董玉林、孙旭冉到我办公室给我说县检察院把陈某某叫走了,我怕陈某某一旦犯事了,把他送给我的50000元“活动经费”的事说出来了,我自己说不清。然后我把放在我办公室里面的50000元交给了县农业局纪检书记乔某某,让乔某某把这50000元交纪委,让纪委处理。我没有明说,实际上是指县纪委,当时快下班了,比较匆忙。陈某某送给我钱的事没有给有关领导汇报过。我知道陈某某被县检察院叫走后,我怕陈某某一旦犯事了,把他送给我的50000元钱的事说出来了,我自己说不清。下午快下班前,我到了乔某某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钱的档案袋交给了乔某某,当时就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我对乔某某说:“玉亭,我和春先有个手续不清,这里有50000元钱,你先放着,交纪委,让纪委处理。”随后我就走了。我没有给乔某某说过我和陈某某有什么手续不清。陈某某的家人我也不认识,不能退给他家人;陈某某被检察院带走了,也退不成了,乔某某是纪检书记,交县纪委顺当,我把钱退给了乔某某。在这期间我没有说过把这5万元退给陈某某或者他的家人。我把陈某某送我的50000元钱放到我办公室后,我把这50000元钱的事也忘记了,要不是今年6月份听说陈某某被县检察院的人带走,我也想不起来这事了,所以一直没有退给陈某某或者他的家人。应当是把我酒钱扣除,余下退他本人。我没有给陈某某说过这5万元干什么用了。我为陈某某当上农场场长的事帮过忙。我先后找过南阳市农业局局长谢某某和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孟水昌帮忙。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某某给我送了50000元活动经费后的一天,在我和谢某某见面时说,让他关照一下陈某某,把陈某某扶正,谢某某也答应了。到了2012年年底,我自己开车带了一件“飞天茅台”酒到南阳,给谢某某打电话,说要见他一下,谢某某让我到南阳日报社大门口等他。我到了后,谢某某已经到了,我把这件酒提到手里,走到谢局长面前说:“还是农场那个陈某某给你送件酒,尝尝咋样,另外社旗近日调整干部,请你给打个招呼,给陈某某扶正,副场长也不是法人,工作也不方便。”谢局长说:“行,我已打过电话了,问题不大,告诉他,好好干。”我把酒递给谢局长后,我就走了。此后的不长时间,陈某某在我办公室找我谈工作,我主动给陈某某说谢局长那里我已经去过了,给他送件茅台酒,我也没有喊你,谢局长答应帮忙,陈某某说:“那好,我把钱给你吧,花多少?”我说:“一件酒万把块,随后算账,再说吧。”但陈某某坚持给我10000元钱,因为是在办公室,环境不同,我也没有再推托就收下了。2013年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主动给陈某某说,听说干部调整快了,我带你见个领导,可能力度会更大。他问谁,我说市人大领导孟主任,我从家里往车上装了两件“飞天茅台”酒和四条软中华,价值22000元,我也记不清是我开车还是我司机乔某丙开车,带上陈某某,到了市人大家属院,陈某某搬礼品也上楼了,我作了简要介绍,陈某某就下楼了。我给孟主任说有事相求,刚才这个陈某某,1963年生,高级农艺师,后备干部,他现在是农场副场长,主持工作现在听说要动干部,想请你关照一下,给社旗领导打个招呼,帮他扶正。孟主任说:“没事,世谦,你也是关心部下,支持下属工作,我可以说。”他很爽快就拿起手机要通张明体书记的电话,说明了意图,然后我和陈某某就回社旗了。我把这5万元全部交给乔某某是因为陈某某给我的50000元钱我一直没有动,我想等随后再和陈某某算帐。
2014年7月16日供述:陈某某给我50000元后,我把这50000元一直放在我家里。2013年3、4月份,我把这50000元拿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里间壁柜下边放着。2014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陈某某的老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到我办公室,问我陈某某找不到了,是不是知道去哪里了,我经过了解、分析,认为陈某某可能在县检察院接受询问,接着县农场的副场长谭文明、董玉林、孙旭冉到我办公室给我说县检察院把陈某某叫走了,我怕陈某某一旦犯事了,把他送给我的50000元“活动经费”的事说出来了,我自己说不清。然后我把放在我办公室里面的50000元交给了县农业局纪检书记乔某某,让乔某某把这50000元交纪委,让纪委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陈某某的证言和乔某某的证言,因在本院核查证据时,陈某某和乔某某均称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在补查材料卷中提交的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刘某某曾让乔某某交给其1万元钱让其转交给陈吉生,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受贿后,因行贿人陈某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询问,为掩饰犯罪而上交,不视为案发前及时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被告人和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的权利,没用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社旗县农业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对本单位人员的提拔任命虽没有决定权,但对组织部门的任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对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收受陈某某现金5万元后,为了能够给陈某某提升副科提供帮助,给谢某某和孟水昌送礼的花费应该扣除,本院认为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刘某某只给其送过一次礼,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高某的证言和社旗县农业局记账凭证能够印证被告人给谢某某送礼花费已经在社旗县农业局报销,故该笔花费不应该从5万元中扣除。给孟水昌送的两件茅台酒和四条大中华(软包)烟,刘某某的证言和陈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所送礼品的价值应从5万元中扣除。辩护人辩称陈某某证言说给孟水昌送的烟酒是其另外交给刘某某的2万元所购买,仅有陈某某和其妻子的证言,无法认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二证人系夫妻关系,送钱时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并不在场,被告人刘某某所有供述均不承认,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事实无法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被告人和陈某某送给孟水昌的53°飞天茅台酒的价格,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参考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同品牌同系列酒的价格认定意见,本院认为该茅台酒的价格应认定为1680元每瓶为宜。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大中华(软包)香烟为700元每条,与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价格区间相一致,予以采信。故给孟水昌送两件茅台酒和四条大中华(软包)烟,大中华(软包)烟的价格为700元每条,四条大中华(软包)价值为2800元,飞天茅台酒的价格为1680元每瓶,每件六瓶装,两件价值20160元,两项花费为22960元,扣除后应认定被告人的受贿数额为27040元。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全部退还赃款,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取陈某钱款并为其“活动”提升副科之事,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建玺
审 判 员  康运生
代理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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