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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杨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丁飞,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杨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丁飞,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汉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銮,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8月5日生育儿子杨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28日,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曾协调离婚事宜未果。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被告婚生儿子杨某甲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儿子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的感情很好,一直和睦相处,双方虽偶有争执和吵闹,纯属夫妻之间的正常纠纷,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双方共同努力为孩子建立一个完整的家庭,并恳请法庭再次给予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被告会尽最大的努力完善提高自己,请求法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8月5日生育儿子杨某甲。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四年之久,且生育有一子,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