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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1号 原告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程芳芳(实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1号

原告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程芳芳(实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14日在湖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行为怪异,致使双方矛盾加深,感情更加日益淡薄。2014年5月10日,被告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原告得知消息后非常震惊,经了解,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就长年吸毒,且曾因毒品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予以隐瞒,婚后被告继续吸毒,且再次涉嫌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狄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婚前,张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2014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现已刑满释放。现狄某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狄某某、张某某缔结婚姻前、后,因张某某多次触犯刑法,且婚后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导致家庭矛盾产生,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狄某某张某某有吸毒恶习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综上说明张某某对家庭责任予以懈怠,对夫妻关系放任自流,且有生活恶习,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狄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因张某某未到庭答辩,且狄某某未主张,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准许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即解除夫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铁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