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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献与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8号 原告王文献,男。 被告王洪娟,女。 原告王文献诉被告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献,被告王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8号

原告王文献,男。

被告王洪娟,女。

原告王文献诉被告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献,被告王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献诉称:被告王洪娟欠原告款项100000元,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文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并签名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双方口头约定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月息2分,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并承诺原告随时要随时还。自借款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6个月利息1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洪娟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没钱,以后每月还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王洪娟向王文献借款100000元,并为王文献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文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欠条上有欠款人王洪娟的签名。审理中,王洪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另查明: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王洪娟支付王文献六个月利息,共计12000元,利息付至2014年7月13日止。后经王文献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洪娟向原告王文献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洪娟对此予以认可。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王文献催告后,被告王洪娟仍未还款的,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王文献要求被告王洪娟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洪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由被告王洪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铁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