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志维,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告李红傲,男。 委托代理人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装饰公司)诉被告李红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维、刘晓鹏,被告李红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宇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11月7日,经过与被告充分协商,签订了《鑫宇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以包工、包部分料方式,为被告位于峰桥国际1号楼2单元2506房三室二厅142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价采取国定价(即俗称一次包死价)为63400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开工三日前支付60%,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同时,合同还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以及验收、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次工程款38040元,我公司就严格按照约定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二次进度款的情况下,我公司垫支继续施工,于2014年3月1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之后,我公司派人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房屋装修工程款256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被告李红傲辩称:一、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该份合同上记载双方施工的工期为60天,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一直因为给被告家中安装的门无法到货,导致工期拖延达3个月左右,实际上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的日期已到4月份,原告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工,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家中一系列照片均可以证实原告为被告家中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完全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因被告家中衣柜装饰及电视背景墙等工程应当在第二次工程款支付前应当完成,但是因为被告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拒不维修,从而导致被告拒付第二次工程款。原告违约在先,不应支付违约金。二、原告未完全按照约定进行装修,应扣减装修费12704元。三、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多次提出某些工程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但原告拒不整改,应减少支付工程款。四、原告为我额外施工价值1926.7元工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李红傲(甲方)与原告鑫宇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鑫宇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峰桥国际1号楼2单元2506号;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42平方米;工程户型:三室二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的方式;工程期限60日,开工日期2013年11月7日,竣工如期2014年1月7日;工程价采取国定价(即俗称一次包死价)为63400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开工三日前支付60%,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其中,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二、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同时,合同还约定: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照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三、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红傲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次工程款38040元,原告鑫宇装饰公司就按照约定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李红傲家中衣柜装饰及电视背景墙施工完毕后,李红傲发现电视背景墙的墙面有裂缝、衣柜内部顶面有裂纹、漆皮掉落等现象,要求整改,因鑫宇装饰公司未进行整改,李红傲未支付第二批工程款。鑫宇装饰公司垫支继续施工,于2014年3月1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之后,鑫宇装饰公司派人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房屋装修工程款256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15日,鑫宇装饰公司给李红傲出具了一份工程增加项目明细,显示增加项目及金额为:1、客卫地暖,金额为390元;2、管道泵,金额为380元;合计770元。同年12月16日,鑫宇装饰公司再次给李红傲出具一份工程增加项目明细,显示增加项目及金额:1、餐厅窗套,金额635.9元;餐厅窗台面520.8元,合计为1156.7元。李红傲分别在这两份工程增加明细单上签字。 原告鑫宇装饰公司未施工的项目,应在预算中予以扣减。包括:1、墙面乳胶漆(预算费用为7662元)变更为贴壁纸,所花费用由被告李红傲自行负担;2、未安装阳台推拉门及窗帘盒(预算费用为2810元)。3、未在餐厅施工双包垭口(预算费用为1134元)。4、未砌墙(预算费用为1098元),由李红傲自行安装推拉门。以上扣减费用合计12704元。 庭审中,被告提交一组照片,显示:李红傲家的电视背景墙墙面出现裂纹,衣柜内部顶面出现裂纹、漆皮翘起,屋装饰顶墙面出现裂纹。 本院认为:鑫宇公司与李红傲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鑫宇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李红傲也按期支付了第一批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鑫宇公司在施工中存在施工瑕疵,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业主李红傲发现问题后要求返工修理,但鑫宇公司未进行返工,其行为违约在先,因此,被告李红傲拒付第二批工程款,理由正当。鑫宇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工程完工后,鑫宇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红傲居住使用至今,李红傲应当向鑫宇公司支付拖欠的装修款。关于装修款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数额基础上,对双方均认可的增项和减项进行相应的增加或扣减后,确定数额为14972.7元。由于鑫宇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瑕疵,导致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进行整改、维修,作为发包方的李红傲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李红傲装修房屋的实际状况,应扣除装修款项3000元,较为适宜。综上,被告李红傲应当支付原告鑫宇公司装修款119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傲支付原告三门峡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72.7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卫卫 审 判 员 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