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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某蓝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住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红沟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住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红沟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葛某某为了生产袋料食用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其妹夫常某某在瓦窑沟乡观沟村红沟组自家的林坡上采伐栎类林木。经现场勘验,共采伐林木306棵,合立木蓄积14.6305立方米。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葛某某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周某某、常某某、聂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4.63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光辉
代理审判员  吕治英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宇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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