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魏某某与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741号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华某甲,男。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甲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741号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华某甲,男。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10月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相识。2008年8月6日婚生女儿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原告结婚时未到结婚年龄,双方于2010年3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生气。被告性情暴躁,心胸狭隘,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特别是在原告生了女儿后,被告及家人重男轻女,百般折磨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带着女儿住到娘家。被告对原告娘俩不管不问。在原告找被告时,被告曾手卡原告的脖子扇几十个耳光,把原告打得满脸红肿。2010年腊月初三,原告在东莞打工,被告到原告处要钱,原告说没有,被告便把房门反锁上,打开煤气要害死原告,原告要报警,被告才把房门打开,原告得以逃了出去。2011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要钱,原告没有,被告便手持菜刀砍原告,并把原告右手大拇指砍伤。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无奈,于2013年1月9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却躲而不见导致原告撤诉。但双方至今互不联系,被告亦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华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相识。2008年8月6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3月12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生气。2013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15日,原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亦互不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的,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生气,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撤诉后,但双方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亦互不联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女儿华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华某乙的成长及身心健康考虑,华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就抚养费组织质证,故原告抚养期间,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原、被告今后若因抚养费发生争议,双方可就抚养费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华某乙由被告魏某某抚养,原告魏某某抚养期间,抚养费由原告魏某某自理。
三、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中
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淑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