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孟东,男。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长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雷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孟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克伟、被告雷长海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回上诉人徐孟东。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彭志勇 审判员 岳利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