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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雷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孟东,男。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长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孟东,男。
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长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孟东因与被上诉人雷长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孟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克伟、被告雷长海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回上诉人徐孟东。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彭志勇
审判员  岳利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