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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安红晓与被申请人安国周、安建周、安建西、安腊梅及原审被告安石头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红晓,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国周,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建周,男,汉族。 被申请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红晓,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国周,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建周,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建西,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腊梅,又名安腊敏,女,汉族。
原审被告:安石头,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安红晓因与被申请人安国周、安建周、安建西、安腊梅及原审被告安石头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安红晓以与被申请人安国周、安建周、安建西、安腊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安红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红晓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柯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