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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耀哲因与被上诉人田丛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荣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丛丛,女。 上诉人赵耀哲因与被上诉人田丛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耀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荣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丛丛,女。
上诉人赵耀哲因与被上诉人田丛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耀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田丛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在2010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赵某,现跟随被告田丛丛生活。被告现已与他人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原告赵耀哲为争取原、被告非婚生女赵某的抚养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赵某,非婚生女赵某享有婚生子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年龄尚小,原、被告分居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长期外出打工,不便照顾年幼的孩子。且赵某现今还跟随被告田丛丛生活,继续由被告田丛丛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在被告田丛丛抚养女儿期间,被告应给予原告合理探视女儿赵某的便利。遂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女赵某由被告田丛丛抚养,抚养教育费由被告田丛丛承担;二、被告田丛丛抚养非婚生女儿赵某期间,被告田丛丛应给予原告赵耀哲合理的探视女儿赵某的便利。
上诉人赵耀哲上诉称,一审对部分事实、关键证据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到目前为止非婚生女儿赵某跟随上诉人生活的时间多于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而非被上诉人,且女儿的户口也在上诉人处,从抚养时间和所尽抚养义务来看,上诉人优先于被上诉人,且上诉人的抚养能力远远大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与别人结婚且再次生育一子后判决非婚生女儿赵某仍归被上诉人抚养违背了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赵松奇出庭证言,证明其作为村里的民事调解员,上诉人的父亲找其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吵架的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要钱,但上诉人嫌给的少,所以被上诉人不给赵某吃奶,2011年春节看见被上诉人打赵某,其他的虐待情况是听村里人说的,没有看见;证人刘喜鹏出庭证言,证明2014年9月2日上诉人找其向被上诉人家说和时,其发现一审法官在被上诉人家,那天是星期二;证人赵国顺出庭证言(上诉人父亲)证明2014年9月2日其去山王村看望孙女,但看见一审法官独自从被上诉人家出来,另证明2010年至2012年,被上诉人经常虐待女儿。2、宁波市通用就诊卡及病例2页,证明至少在2012年7月19日前赵某是跟随被上诉人一起生活。3、禹州市中医院宋爱风病例3页,证明失去赵某对被上诉人家庭的影响;4、村委会证明,证明被上诉人虐待赵某的事实,被上诉人抚养赵某不利于其成长。被上诉人缺席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证人赵国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人赵松奇仅能证明处理双方当事人吵架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虐待女儿;证人刘喜鹏证言不能证明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确认。证据2仅证明上诉人给女儿看过病,但不能证明女儿长期跟随其生活;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有赵松奇、田麦根署名,实际是证人证言,而且证人赵松奇出庭证言与该证明内容不能相互印证,证人田麦根又未出庭作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抚养双方的非婚生女儿是否适当。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后赵某一直跟随被上诉人生活,而且上诉人长期在外打工,不能直接照顾、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赵某由被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原审判决也是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对此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赵耀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