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8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5年5月29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8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5年5月29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酒后驾驶豫JZB859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范县新区德政街与光明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2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樊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樊某乙对其的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破案报告,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樊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樊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