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6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忠诚,曾用名葛钢蛋,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抓获,当日羁押于莘县看守所,同月1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忠诚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忠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葛忠诚驾驶豫JJ5519白色松花江面包车窜至范县龙王庄镇小屯村宋某甲家中,将堂屋内的1500元现金和一辆赛克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85元。案发后,赃款和赃物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失主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对其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图及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羁押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葛忠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和赃物已返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葛忠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忠诚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的11日折抵刑期22日。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石宝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