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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凤荣、李金慧(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李凤荣、李金慧(实习),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赵新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对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条件出了规定,提出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并明确了各级工信部门的监督责任。2010年《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工信部门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国务院相关部委及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规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即:发改委立项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土地使用证等。2011年9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在2011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材料中要求每年12月份,各地做好申报前的项目确定和排查工作,对项目要现场排查,确保其真实可靠。工信部门要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公告企业名单把好审核关。
2012年至2013年,兰考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身为兰考县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在2012年12月底申报前的项目确定和排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项目批复、环保批复和核实临时用地许可证真伪的情况下,将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兰考县堌阳镇马目造纸有限公司和兰考县堌阳镇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上报省工信厅2013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和计划,2013年1月中旬省核查组进行核查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名,于2013年1月28日上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使上述两家企业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称其对是否犯罪不清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两点异议:其一,2012年底上报的名单不是目标计划是初选名单,是一个表格;目标计划是在2013年元月中旬核查组核查后上报的。其二,财政专项资金表签字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5日左右,31日之前,目的是为了报初选名单用。
辩护人李凤荣的意见为,1、被告人没有为企业非法获利的故意;2、被告人的行为是为社会节能减排而非工作。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滥用职权,更不是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请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辩称其不太清楚法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四点异议:一、其只负责前期的工作;二、其不是具体负责人,只配合王某某;三、名单不是其上报的;四、其只在表上签字,是在财政局填的该表,但没有说该表是作为申报资金用的。
辩护人赵新超的意见为,一、兰考县堌阳镇马目造纸有限公司与兰考县堌阳镇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助政策,得到补助合法有据。二、刘某某不是主要负责人,只是配合办理的;公诉机关调取的上报电子文档并非是刘某某报送的,其只对现场实物是否存在负责,而非对资料审核负责;从党委内部行文报送签章记录看,均不是刘某某办理的,对相关内容,刘某某也不知情;财政局上报所用表,系复印适用刘某某、王某某签名后的表,不是王某某、刘某某在资金汇总申报时在表上签字;刘某某在单位任纪检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配合王某某工作,刘某某不是工业均等股的股长,不是科室负责。三、本案中,刘某某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情节,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综上,辩护人赵新超建议对刘某某玩忽职守行为宣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对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条件出了规定,提出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并明确了各级工信部门的监督责任。2010年《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工信部门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国务院相关部委及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规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即:发改委立项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土地使用证等。2011年9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在2011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材料中要求每年12月份,各地做好申报前的项目确定和排查工作,对项目要现场排查,确保其真实可靠。工信部门要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公告企业名单把好审核关。
2012年至2013年,兰考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身为兰考县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在2012年12月底申报前的项目确定和排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项目批复、环保批复和核实临时用地许可证真伪的情况下,将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兰考县堌阳镇马目造纸有限公司和兰考县堌阳镇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上报省工信厅2013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和计划,2013年1月中旬省核查组进行核查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名,于2013年1月28日上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使上述两家企业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9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户籍信息,国土局公章使用登记表,工信局行文登记表,豫工信(2012)971号文关于报送2013年工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说明,豫财建(2011)245号文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政(2010)56号文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情况表,项目核查报告,兰工信(2013)2号文关于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请示,兰财(2013)13号文关于申请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2013年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专项资金申请表,兰工信(2012)3号文工信局领导分工调整通知,2013年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核查注意事项,电子邮件,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协议书,借款单据,借款协议,公证书,豫工信产业(2014)519号河南省工信厅和信息化厅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河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2014年9月17日关于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的说明,兰考县环境保护局证明,兰考县堌阳镇马目村村民委员会和堌阳镇人民政府证明,堌阳镇人民政府证明,2011年2012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项目有关情况的解释、兰考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议记录等。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6月吕某某和杨某某找到时任兰考工信局局长黄某某说要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黄局长将其和纪委书记刘某某叫到他办公室询问申报事宜,其告诉他们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不一定有奖励,到时候没有奖金也得淘汰。2012年12月份,接到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文件是关于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计划和资金的通知,两厂将淘汰的生产线报到工信局,2013年元月10号左右其单位组织对全县进行工作检查,其下去检查了五天,在这期间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核查组到明忠厂和马目厂核查产能,刘某某书记陪同核查,核查组在兰考待了两三天,具体核查情况其不清楚。后来刘某某书记告诉其这两个厂的材料报上去了,2013年5月省工信厅网站公示明忠厂和马目厂,2013年5月底国家工信部对两厂进行了公示,2013年6月8日其退二线,后面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12月25日,王某某让其一起去堌阳看两个厂,当时一起去的还有马威、财政局的刘某甲、朱某某,主要是看设备、有效证件和生产有关的一些资料证件,回来后其与他们一起将这两家企业名单报到工信厅,具体谁报的,如何报的记不清了。其当时只是配合王某某工作,按省厅规定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存在,资料证件是否齐全,具体符合不符合条件有省核查组决定。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2具体时间记不清,听说国家对落后产能淘汰有奖励资金,这个项目归县工信局管,其联系到县工信局提出想申报项目。当时工信局王某某和财政局朱某某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用电情况、财务报表,还给了一份明细单让按要求提供。2012年底县工信局先将计划报到省里,后来省里来了几个人核实产能,县工信局王某某、刘某某和县财政局的朱某某也去了。核查组核查过后,县工信局让准备申报材料。在其公司申请同时,堌阳镇马目造纸有限公司也申报了这个项目,其将公司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堌阳镇马目造纸有限公司的吕某某了,后面资金是否拨付其就不清楚了。核查组还查看了立项批复、环评文件、土地使用证。
5、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主要职责有环评管理、生态创建、辐射危废监管。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是指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根据1989年环保法规定没有通过审批不能进行建设,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环评审批应向其单位提供环评文件。
6、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2具体时间记不清,其听说国家对落后产能淘汰有奖励资金,这个项目归县工信局管,其联系到县工信局提出想申报项目。当时工信局王某某和财政局朱某某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报淘汰产能等材料。2012年底县工信局先将计划报到省里,后来省财政厅委托郑州一个会计事务所作为核查组在县工信局(刘某某)和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厂里核实产能,核查组核查过后,县工信局让准备申报材料,报上去后,在网上经过公示,2014年3月份奖励资金才拨付下来。在其公司申请同时,堌阳镇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也申报了这个项目,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申报材料是杨某某办理的,其它不太清楚。
7、证人马某某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落后产能淘汰申报这项工作由王某某和刘某某负责具体谁是主管领导其不清楚。堌阳两厂的申报工作其没有参加过,只是陪同去过两次。申报材料具体谁报送的并不是很清楚。
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底县工信局纪委书记刘某某和这两个企业的老板吕某某和杨某某到财政局找到其说这两个企业需要申报落后产能淘汰让财政局协助上报,其就将工信局提供的这两家企业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省财政厅经建处,2013年元月份省里派来一个核查小组,对这两家企业的财务报表、用电缴税、设备情况进行核查,最终确定这两家企业的实际产能,核查组在兰考两天,其和工信局的刘某某在工作时间一直陪同。核查完后,在核查小组所住的宾馆核查小组拿出这两个企业的核查情况表让其签字,其签完字后到局里盖的章,在其签字前工信局已经签好字盖过章了。这两个企业的奖励资金是否通过审批、如何拨付就不知道了。
9、证人房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明忠再生造纸有限公司和马目造纸有限公司,也没有为这两家公司盖过章出具过证明,也辨认过所盖章不像其单位所用印章。
10、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堌阳两个造纸企业的老板找其说想申报落后产能政奖励资金,其告诉他们这个要按省厅的规定。2012年底这两家企业报的计划,2013年元月财政厅牵头委托的核查小组到兰考核查这两家造纸企业,其和他们照了一下面,工信局是否有陪同其记不清了。后来其和王某某、刘某某去过这两家造纸厂两次,去看企业申请淘汰的设备拆除没有,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
1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底县工信局(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发到经建股电子邮箱,朱股长让其转发到省财政厅经建处电子邮箱,2013年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朱股长又安排其带着工信局的刘某某到省财政厅送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其他没有印象了。其没有去过那两个厂,也没有参加过核查组的核查,其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过字,但是并不知道什么用途。
1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当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属于经济建设股朱某某负责。“兰考县财政局项目申报(联合行文)拟签、兰工信2013年2号文和兰考县财政局2013年13号文件及附件”这两个文件是工信局写好后发到经建股的邮箱的,王某某、刘某某拿着文件找其签字,兰考县财政局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是工信局到企业检查后拿到财政局让其签的字,这上的名字是本人签署。
1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河南华信会计事务所任职,是会计师。其参加了省工信厅委托的核查组对兰考申报落后产能项目的核查。其到兰考后先到企业实地查看设备,然后查看企业提供的财物报表、电费凭证、缴税凭证、核实产量、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求是合法企业,项目建设批复、项目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前提,其只是查看了证件的原件。其也在核查情况表上签字。核查通过后也不一定能享受财政奖励资金。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作为兰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兰考县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核实企业临时用地许可证的真伪,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没有核实“项目批复,环保批复”的指控,经查本案涉及的堌阳两个造纸厂属80年代初以来的乡镇企业,一直延续至今,当时建厂时是否有项目批复属遗留问题,公诉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本院也无法查清。该企业在后来环保深度治理中已达标,并被列入环保国控企业,故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该两项未履行职责的指控,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兰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批复中的“土地审批文件”,不仅限于土地证,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合法用的材料,均视为有效文件。据此批复精神,该企业一直有临时用地手续,只是到期后未换证,鉴于此,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刘 富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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