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甲,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兰考县城关乡刘林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该乡退耕还林申报、调整过程中,通过为自己和亲属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31481.1元。其中2007年和2008年,被告人郑某某每年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3.28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9777.6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某某为自己及亲属虚报退耕还林面积37.1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170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赃款3148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户籍信息、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城关乡财税所出具的2007年、2008年城关乡退耕还林补贴发放表、2013年城关乡退耕还林补贴到期分户名单、郑某某、王某某、郑某乙、郑某丙、王某某的兰考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活期一本通复印件、兰考县城关乡刘林村委会证明、兰考县城关乡财税所证明、兰考县城关乡委员会证明、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证人刘某某、郑某丁、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该乡退耕还林申报、调整过程中,为自己和亲属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刘 富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