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张合善,男,生于1958年9月12日。 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2005年9月19日。 申请人张某甲,男,生于2007年12月3日,。 委托代理人张彪,男,生于1962年8月21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要求宣告李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2日,申请人张合善、张某甲、张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李娜于2011年4月份在其丈夫张红伟死亡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李娜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娜失踪;因张某甲张某某均为未成年人,故应指定张合善为其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娜,女,生于1984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之母,张合善儿媳。2014年4月8日李娜之夫张红伟死亡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李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娜在其丈夫张红伟死亡后离家出走,已超过两年。经利害关系人张某某、张某甲、张合善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娜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合善为失踪人李娜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胜义 审判员 徐庆勇 审判员 张本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