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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煜哲盗窃,康武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煜哲(曾用名:马晓雷),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煜哲(曾用名:马晓雷),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武强,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住洛阳市瀍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煜哲犯盗窃罪,被告人康武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煜哲、被告人康武强及其辩护人卢晓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马煜哲在本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河南科技大学对面创瑞拓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际,将杨某某的三星手机盗走,后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康武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6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煜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煜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武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煜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康武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本院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康武强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且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对失主没有造成损失,建议法庭对康武强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煜哲在本区开元大道河南科技大学对面的创瑞拓网吧上网时,趁在此上网的杨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一部三星N9006型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马煜哲将该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康武强,康武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自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8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煜哲、康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追缴物品清单、领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马煜哲、康武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煜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武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煜哲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煜哲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武强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康武强希望从轻处理及其辩护人关于对康武强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煜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康武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党新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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