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布海涛等五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布海涛,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01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布海涛,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01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军标,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赌博于2014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峻玲、赵金阳(实习),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布海雷,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0年9月9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林林,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海涛,被告人陈军标及其辩护人李峻玲,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在洛龙区翠云路与广利街口东侧的“泰洁洗衣”店二楼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为赌场提供洗牌、出借资金、放哨等帮助作用,并领取报酬。2014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在赌场内赌博时被查获,查获参赌人员五名、赌资30760元,抽利10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开设赌场,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军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赌场系布海涛开设,陈军标后期参与拉人赌博,陈军标系从犯;2、陈军标主观恶性较小;3、陈军标犯罪情节轻微;4、陈军标认罪态度好;5、陈军标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商量在洛龙区翠云路与广利街口东侧的“泰洁洗衣”店二楼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为赌场提供洗牌、出借资金、放哨等帮助作用,并领取报酬。2014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在赌场内赌博时被查获,查获参赌人员五名、赌资30760元,抽利106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的供述,证人田某某、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军标、王林林、张杰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被告人布海涛、布海雷的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赌资保全材料,赌资罚没收据,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开设赌场,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布海涛、陈军标、布海雷、王林林、张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标的辩护人提出陈军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将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有无前科等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布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军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布海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林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潇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