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四初字第179号 原告兼原告李秋生、张百强、马朝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圈子,男,汉族,60岁,住河南省孟津县。特别授权。 原告:李秋生,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张百强,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马朝顺,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丁东岳,男,汉族,47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圈子、李秋生、张百强、马朝顺与被告丁东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改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圈子、李秋生、张百强、马朝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东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在嵩县鹤鸣小区12号楼承包地板砖、面砖工程,原告等四民工是技术工人,给被告承包的工程干活,贴面砖和铺地板砖,其间工钱被告陆续支付,2013年底工程结束时,尚欠原告方工钱8700元,原告方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元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事宜。后原告再次催要,被告答应在2014年8月15日收麦前给予支付,但一直未给,后被告又称他的合伙人死亡、工程款老板未付,一直到现在欠款仍未还上。特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丁东岳逾期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嵩县鹤鸣小区12号楼承包地板砖、面砖工程,四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程贴面砖和铺地板砖,其间工钱被告陆续支付,2013年底工程结束时,尚欠原告方工钱8700元。后经四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元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老郭贴砖捌仟柒佰元整。丁东岳,2014年元月29日。后因此款被告一直未付,引起争讼。 本院认为:四原告给被告贴面砖和铺地板砖,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四原告依约给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属违约行为,四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利息损失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还款的具体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东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圈子、李秋生、张百强、马朝顺劳动报酬8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东岳承担。暂由四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改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