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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七初字第95号 原告:薛某某,女,5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郭某某,男,5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七初字第95号
原告:薛某某,女,5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郭某某,男,5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9月20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财产有住房2套、车库两间、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及家俱若干。原、被告均系中年丧偶后再婚,各有子女三人,故在婚后常有分歧。从2008年被告与某女人勾搭引起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劝说被告反被殴打,其中2010年7月,被告把原告的左脚打折。近几年来,被告与第三者的关系有增无减,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位于阳光小区的住房一套、车库一间及家俱归原告所有,北京现代轿车1辆的半价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答辩人和原告都属再婚,对第二次婚姻答辩人十分珍惜,为了家庭答辩人在外常年奔波,从没忘记男人的责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十年,至今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所说答辩人在外有第三者不是事实,系原告主观判断。原告的脚也不是答辩人打折的,而是原告不小心扭伤的,与答辩人无关。综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还能在一起生活下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都有子女,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并在酒后殴打原告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关系紧张。2001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目前二人都已经五十多岁,夫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磕磕绊绊,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作出让步,体谅对方,被告能增加对整个家庭的责任感,从思想上、行为上善待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2001年4月调解和好后至今已经又生活了十多年时间,原、被告之间应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希望二人能珍惜第二次婚姻,恢复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供证据不足,从维持家庭和睦稳定的角度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青意
审 判 员  鲍晓珂
人民陪审员  宋建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