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生于1965年11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嵩县林业局某管护站站长,中共党员,嵩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生于1965年11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嵩县林业局某管护站站长,中共党员,嵩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农历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嵩县林业局某管护站站长和管护饭坡镇汪城村天保林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嵩县饭坡镇汪城村的55.2964立方米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房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发破案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管护区域林木被滥伐55.296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造成树木被滥伐的原因是镇政府安排自己从事其它工作,不能正常从事林木管护工作,同时采伐树木的目的是为了汪城村新农村建设,是经过村、镇研究决定的。
针对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时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饭坡镇政府证明;(2)饭坡镇汪城村委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嵩县林业局饭坡管护站站长期间,在护林员选任和天保林管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嵩县饭坡镇汪城村的55.2964立方米林木于2011年农历11月底被滥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证实(1)张某某于2007年任饭坡管护站站长至今,并担任饭坡镇汪城村天保工程天然林(与公益林不重叠)护林员。(2)张某系汪城村公益林原来的护林员,因年龄超过60岁,不能继续干,实际与饭坡管护站签订护林员合同的是张某的外孙王某某,护林员证办理的是张某的女婿王某甲,实际履行护林员职责的是张某。(3)2011年下半年汪城村的支书崔某某和护林员张某一起到管护站找自己称,因村里搞新农村建设工程,需砍一部分树,自己到现场看了以后,让他们写申请计划,后来张某和崔某某又到林站找到自己给了一份申请,还给了2000元钱办计划(后来自己将钱退给了张某,张某还给自己打了一张收条),之后自己给主管局长卢某某说了这事,卢说今年计划紧,自己跟崔某某和张某打电话让他们等等。过了几天张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伐树人伐了2棵树,自己就交代张某让他们先停了,等计划回来再伐,把伐的两棵树先扣到村委,自己没有到现场查看调查,也未向林业局汇报,到2012年春节后,因伐树产生纠纷,有人将此事告到森林公安局,自己才知道树被伐完了。
2、证人崔某某证言:
证实2011年十月份左右,因汪城村搞移民搬迁,需采伐杨庄村路边的树,自己和村委班子成员杨某某、张某三人给饭坡管护站站长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到现场看,张某某到现场看后说采伐手续由买树人办理,后买树人房某某等三人到现场,张某某、张某、还有自己也在场,张某某说办采伐手续先掏点钱,自己替房某某垫了2000元给张某某,后来房某某等人啥时伐树自己就不知道了,自己也没有到现场去过。汪城村的护林员一直是张某,至于是谁签的合同,自己不清楚,给张某某的2000元钱,听张某说他给林站打了一张2000元的收条,具体钱收没收到自己不清楚。
3、证人张某证言:
证实从2000年开始自己一直是汪城村的护林员,因国家规定60对以后不能再聘任护林员,所以2011年和2012年的护林合同自己是以王某某和王某甲的名义签的,实际护林员还是自己,这个情况饭坡林站都知道。2011年底因汪城村搞搬迁需采伐树,饭坡的房某某等3人想买树,需办理采伐手续,饭坡林站的站长张某某到场,支书崔某某给张某某2000元钱,让张某某看着把这事办了。过了几天自己去杨庄发现他们在伐树,自己就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先不让伐,但是没有到现场。后来房某某见田湖的买树人在伐树,他们就把剩下的树也伐了,因为快到春节,自己也没有去阻止,也没有给张某某打电话。
4、证人房某某、杜某某、高某某证言:
证实2011年11月份,房某某、杜某某、高某某三人在饭坡汪城村杨庄路边无证采伐杨树100棵左右,蓄积40多立方。
证人杨某某证言:
证实因村里搞搬迁工程需伐树,后因自己不在家,由支书崔某某和张某协商办计划的事,后听崔某某说替房某某等3人垫了2000元钱给林站的张某某,房某某等人伐树时是否办证自己不知道。
证人石某某证言:
证实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饭坡镇汪城村的天然林护林员是张某某,2011年11月份饭坡镇汪城村27小班内的树木被伐未接到张某某的举报。
证人柳某某证言:
证实对于各乡镇管护站的执法权限2006年林业局下过一个文件,乡管护站可以管理发生在管护范围内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如果接到举报就要去现场调查,调查后构成刑事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不构成刑事案件,乡管护站有处理权限。具体规定以2006年的文件为准。
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因岳父张某年龄大,所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护林员证,合同是自己签的,但是实际履行职责的是张某,乡林站知道这事。
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经常不在家,不知是谁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护林员合同,也没有去办过护林员的证件。
证人张乙证言:
证实护林员是经村委推荐后报管护站审核报林业局批准的,合同是由张某某跟护林员签的,平时管理主要由站长张某某每个月跟护林员开例会,2011年汪城村的护林员是王某某,他干了大约一个多月,不让干了,经村里同意换成王某甲,所以合同签订的名字与护林员证不一致。
11、卢某某自书证言:
证实2011年大约9月份,饭坡林站站长张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汪城村有一宗林木要采伐,需办手续,自己说让他到林政股问一下,关于出现滥伐案件自己也不知道。
12、嵩县林业局情况说明及文件:
证实张某某(张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被任命为饭坡管护站站长。
13、嵩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证明:
证实2006年至今未接到饭坡管护站举报的较大林业纠纷案件。
汪城村委证明:
证实2012年元月份,因村垫地需要伐杨树,当时杜某某等三人到我村说买杨树,村把林站站长张某某叫到现场看了后,由杜某某等三人出了2000元钱,由村转交给张某某。
15、汪城村委关于对2010年杨庄搬迁工程用地的研究情况
说明:
证实村委研究让村民在2011年11月底前将林木采伐完。
16、嵩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劳务合同:
证实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张某某与嵩
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签订汪城村管护合同,
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说明:
证实2012年3月8日关于饭坡乡汪城村杨庄组违法采伐现场的位置位于饭坡乡汪城村的27号小班内,树种为杨树,系人工林。
18、嵩县林业局2006年8号文件:
证实嵩县林业局委托乡镇天保管护站行驶十项行政处罚权。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证实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嵩县林业局与饭坡管护站签订关于汪城村等30591亩的公益林委托给饭坡管护站管护。
20、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
证实王某某与饭坡管护站签订汪城村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1、刑事判决书:
证实房某某、杜某某、高某某三人因滥伐林木48.5477立方米,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马某某因收购房某某等人滥伐的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2、嵩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
证实饭坡汪城村杨庄组对面水泥路边被采伐的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证。
23、发破案证明:
证实2014年9月15日,监所科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饭坡镇林业管护站站长张某某、护林员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的案件线索。次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对该线索进行依法初查。同年10月17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7日对其依法进行传唤到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报告:
证实:被伐林木为杨树,现场遗留有165个伐桩,蓄积为55.2964立方米。
25、嵩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
证实经侦查属于杨双六家的杨树为他人所伐,蓄积6.7487立方米,认定房某某等人滥伐的数量蓄积应将此扣除,认定为48.5477立方米。
26、刑事照片:
证实房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现场情况。
27、户籍及前科证明:
证实张某某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28、饭坡镇政府证明及汪城村委证明:
证实(1)2011年冬季,饭坡镇政府安排林站全体工作人员到沙坡村核桃基地负责技术指导工作。(2)采伐杨树是为了村民整体搬迁工程服务的,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护林员选任和天保林管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管护区域林木被滥伐55.2964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张某某管护区林木被伐期间,饭坡镇政府安排张某某从事其它工作,客观上造成张某某不能正常履行管护工作职责。同时采伐树木是经汪城村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实现整体搬迁,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故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贺志宏
审判员  冯红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曲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