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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鸣皋镇。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伊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鸣皋镇。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明知单文江、束家周(已判处刑罚)等人到伊川县鸣皋镇徐阳村盗掘古墓葬,仍为其提供带路,指定其方位,单文江、束家周等人将该墓葬挖出宽0.8米,长1.7米,高5米的土坑。经鉴定,该被盗墓葬为战国时期墓葬,对研究战国时期当地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龚某某供述;2、证人朱杏森、单文江、束家周、刘涛、牛海民、白中魁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4、辨认照片及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