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
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徐某某、窦某某、翟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舞钢市院岭龙寓花园一楼栋11楼采用麻将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6700元,王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获利800元。
上述事实,有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窦某某、翟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王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肆仟元。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审判员  李天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