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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翟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郑某甲,男。 被告:郑某乙,女。 被告:郑某丙,女。 被告:郑某戊,女。 原告郑某某、翟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
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郑某甲,男。
被告:郑某乙,女。
被告:郑某丙,女。
被告:郑某戊,女。
原告郑某某、翟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翟某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郑某甲、郑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乙、郑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9月21日,郑某某因病去世,本院依法终结原告郑某某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的诉讼。对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赡养纠纷,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告系四被告的亲生父母,四被告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因原告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任何生活来源,靠政府发放的低保维持生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整,因病住院时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给原告两间可容身居住的房屋和做饭的灶火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甲辩称:赡养原告我也愿意。我愿意将我家的两间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我母亲每个月有60元的养老金。原告的地有一亩二租给别人了,每年1000元钱,这钱是原告收的。我种了我父母二亩地,每年给他们500斤麦子。另有6分地菜园原告现在自己耕种。
被告郑某戊辩称:我愿意赡养老人。
被告郑某乙、郑某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四被告的亲生母亲。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舞钢市政府对年满60岁的老人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为60元,原告翟秀梅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原告的地有一亩二租给别人,每年1000元钱由原告收取。被告郑下伟种了原告二亩地,每年给原告小麦500斤。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提供生活费、住房等。因原告本身有一定收入,可以酌情减少四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元生活费比较合适。被告郑下伟愿意提供自己家的西屋两间给原告居住,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翟某某生活费50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2014年11月1日前支付2014年10月-12月的生活费,自2015年起每年的4月1日前支付上半年的生活费,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生活费)。
二、被告郑某甲提供铁山乡中曹村自己家的西屋两间给原告翟秀梅居住。
五、驳回原告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全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