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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条润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条润,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伍拾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追诉漏罪于2014年1
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条润,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伍拾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追诉漏罪于2014年10月9日羁押在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条润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陈平出庭支持公诉。龚条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9年至2012年家电下乡过程中,被告人龚条润为使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资料顺利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给予王某现金、家用电器、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100200元,给予张某甲现金、家用电器、消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16950元,以上共计11715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条润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龚条润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龚条润辩称,指控的事实都存在,但是有以下辩解理由:1、关于指控给王某100200元,其中九万元现金是借给她的,家用电器是厂家搞活动送的,不能算行贿;2、关于指控给张某甲16950元,其中现金5000元是张某甲父亲生病兑的钱,现金2000元是张某甲孩子上大学时给孩子的份子钱,家用电器是厂家搞活动送的,3500元消费卡自己有时也消费,以上都不是行贿。
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2年家电下乡过程中,被告人龚条润为使虚假的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料能够顺利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能够顺利兑付,给予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审核的工作人员王某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价值8200元、购物卡价值2000元、现金90000元;给予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所长张某甲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价值6450元、消费卡价值3500元、现金7000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11715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8月1日办案人员在被搜查人王某丈夫李某甲处,扣押红心牌挂烫机一台;草绿色鸿福达沙发一套。
2、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张某甲见证下在钱某某处扣押涉案格力分体壁挂式空调壹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壹台,上海红心牌挂烫机壹台,皮尤大衣壹件,蚕丝被一条,小天鹅电冰箱壹台。
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钱某某见证下在张某甲处扣押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壹台。
(二)书证
1、王某、张某甲户籍信息证实:王某、张某甲二人基本情况。
2、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文件平新财(2009)40号、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决定,张某甲任滍阳镇财政所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2011年4月,滍阳镇财政所划归新城区财政局管理。
3、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自2009年起从事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现为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直至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停止执行。
4、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出具的说明以及基层财政所职责证实:王某自2005年随滍阳镇财政所上划至新华区财政局,具体工作职责由财政所统一安排,2011年4月,滍阳镇财政所划归新城区财政局管理。滍阳镇财政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惠农资金发放等。
5、滍阳镇财政所取得家电下乡各垫付点支付垫付金额报表及相关记帐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51页证实: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实际领取补贴额7498972.13元。
6、贾某记录的流水账复印件4页证实:贾某给王某等人支出情况。
7、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9月22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收到王某退赃款128000元。
8、从常某某处扣押张某甲2011年7月26日办理的存3500元美容单据。
9、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9月22日收到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转交的张某甲退赃款3万元。
(三)鉴定意见
1、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平检司会鉴(2013)9号证实:鉴定人员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申报的补贴额为4946035.12元。
2、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鉴字(2013)第090号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龚条润所送王某家电等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为8200元。
3、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鉴字(2013)第091号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龚条润所送张某甲家电等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为6450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证言:王某在滍阳镇财政所工作。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过程中,向滍阳镇财政所的有关工作人员送过钱物。给张某甲、王某都送过,具体送的啥,我也记不住。我印象中有现金、购物卡、电器等等。我妈让我做个记录。我妈给我说的,我都记了。
2、证人李某乙证言:王某是我弟弟李某甲的媳妇。我家孩子多,比较困难,王某没有给我送过什么家电电器,2011年5月份我让她给我买一台电冰箱,她办好后,卖家电的人给我送过来一台长岭冰箱,走的进货价格。
3、证人李某丙证言:王某是我儿子李某甲的媳妇。她给我买过一台小天鹅BCD-186JJF型冰箱。除了这台冰箱,王某还给我买一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我没有出钱,都是俺儿媳妇王某给俺的。
4、证人李某甲(王某的丈夫)证言,主要证实家里的电器都是王某买的,自己不太清楚。
5、证人王某证言:2010年,我在曙光街小学附近租房住时,龚条润给我拉过去一台新乐牌洗衣机,还给我们买了一套沙发,价值1500元。现在,新乐牌洗衣机拉到叶县给我妈了;沙发在我现在住的家中。2010年四月份,我和龚条润一起考驾驶执照期间,我说准备买一辆车,她就给了我三万元钱,是在我租住的新华区实验小学附近(曙光街上)给我的。2010年春节前,龚条润又到我办公室给我一张九头崖1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龚条润在街上碰见给我了1000元钱。2011年9月份,我装修佳田塞纳城的房子时,龚条润喊我去平顶山市西建材市场看家俱和装修材料,去东建材市场看卫浴和灯,还有窗帘。看完回来后,龚条润分三次又给我六万块钱,每次两万,给的都是现金,都是在街上给的。她主要是想让我在家电下乡补贴中帮她的忙。就是在对龚条润申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时松一点,对她申报资料中农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不要太严。我帮到她了。她申报的补贴资料,我们就没有认真审核就确认通过了;即使发现她申报资料中存在问题也不难为她,也给她确认通过了,补贴款也很快就兑付给她了;还把财政密钥交给她,让她自己找人审核自己的申报资料。2011年年底,我大姐李彩红给我两千元钱,让我给她买台冰箱。我就给龚条润打电话,想让她优惠一点。龚条润就让我到她在中原商场设的长岭冰箱专卖柜台去看看。那儿的售货员给我介绍了一款长岭冰箱的特价机。我记下型号后,就又打电话给龚条润说了。不久我就见到了她,但给她钱时,她说啥也不要。现在,我大姐李彩红家还在用。
6、证人常某某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在2011年7月26日、2011年9月4日分别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逸豪章光销售服务部交生发护理费3500元,除张某甲消费外,张某甲还让她朋友消费过几次。
7、证人张某甲证言:龚条润是我们滍阳镇镇财政所里报家电下乡补贴的大户,从2009年下半年或是2010年上半年她到我们所里报家电下乡补贴材料。大概2009年冬天的一天,王某对我们财政所里的人说龚条润要搞一个订货会活动,只要去参加就赠送礼品,鼓动我们去捧捧场,所里的全体人员都很感兴趣,我就开车带着所里全体人员去参加了。活动结束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龚条润派人拉了一台洗衣机送到我弟弟张红杰家。大概是2010年期间,龚条润曾送给我一台电磁炉、电饭锅、一套红被罩。2010年春节的时候,龚条润给我家送过年货。大概是2011年年初,我在曙光街章光101店里做头发护理,龚条润替我付了3500块钱,就是一个疗程的钱。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龚条润给我打电话:说厂家准备给销售大户进行奖励,每户奖励一台空调,值一千多块钱哩,另外商家还组织去旅游,我把你和王某两个都报成销售大户,这样厂里可以给你们俩每人一台空调。我想着这也是好事就同意了。后来龚条润派人把空调送到曙光街家属楼我家中了。还有就是2011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龚条润送给我一个红包里面装了2000块钱。2011年三月份以后,因为家电下乡代垫直补接近结束,我渐渐放松警惕。在我父亲住院时,龚条润给我5000元钱,说是看望老人的。
(五)被告人龚条润的供述与辩解: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们俩一起考驾照,王某说学会后就买一辆车开,但钱不够,我说我借给她点钱,没过几天,我给她3万元现金,在哪给她的,我现在记不清了。她后来也没买车,她也没打借条,我也没给她要。2011年下半年,王某要装修佳田塞纳城的房子,我们利用中午的时间一起去看装饰材料,看过二、三回,去过东建材也去过西建材,王某说钱不够用,回来后,我先后分三次把钱借给王某了,每次2万元,都是现金,总共6万元,有一次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的钱,是散钱,其它两次都是一万元一捆,都是在西建材一个银行那取钱后给她的。她也没打借条,她也没有还。大概2011年底,她家装修的时候我们一起在订床和茶几时,在西建材,我替她交了1500元的押金。还有就是,我王某托我买一台电冰箱,说是王某她大姐要的,是长岭冰箱,她姐是薛庄西头的,电冰箱价格我记不大清楚了,可能是1350元左右,我当时收没收钱现在我记不清了。2010年左右,她在曙光街小学那边租一套房子,好象二室一厅的,一个月五、六百元的租金,搬家时我给她送了一台新乐牌洗衣机,一套沙发,一个床垫,还有一些锅、碗、盘子等物品,新乐洗衣机400多元、沙发1500元,床垫280元,杂物价值大概300元。2010年春节前,她说她要一台彩电,我给她买了台37寸的创维平板彩电,我和她一起送给她叔家了,价值3300元,她给我钱,我没有要。
张某甲是滍阳财政所工作人员。张某甲和我都在平顶山曙光街居住,平时没接触,这次通过我申报补贴进一步熟悉。她父亲生病去郑州买药,我给她5000元钱,让她给她父亲治病。2011年初,张某甲掉头发,在曙光街做头发,我给付了一个疗程的钱,大概是3500元。好象是2011年,张某甲新家在新城区西留村也不知道是东留村我送她一台冰箱,好象是小天鹅的,价值1300元。还有2011年时候,我给她父母家送过一台电冰箱,价值约1300多元。我给她弟弟家送过一台双缸洗衣机,价值480元,牌子是新乐的。2011年春节我去张某甲家,给她买300多元年货。2011年春节时候,我给她一个红包,里面装2000元现金,说是过春节我的一点心意,在她家楼下给她的。我给王某和张某甲送钱、物主要是想搞好关系,在我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时她们能照顾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条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117150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龚条润犯行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龚条润辩称“给王某的九万元应属借款”的辩护理由,经查,在侦查阶段,龚条润、王某均证实王某收受龚条润九万元并没有归还的事实,且该九万元发生在龚条润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期间,自2010年至案发王某并无归还该九万元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龚条润辩称“给张某甲现金7000元不应算行贿”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龚条润为使虚假的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料能够顺利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能够顺利拨付,以张某甲父亲生病、孩子上大学随礼的名义给予财物,应属行贿,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龚条润辩称“送给王某、张某甲的家电是厂家搞活动送的,不应算行贿”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条润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条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伍拾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伍拾万元。
审 判 长  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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