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樊建保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受贿,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0月29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利用担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为获嘉县某某养殖场负责人张某某在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张某某感谢费2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涉案款项已上缴。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利用担任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为获嘉县某某养殖场负责人张某某在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张某某感谢费2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涉案款项已上缴。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樊某某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某、姬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获嘉县农牧局获农牧字(2012)66号文件,获嘉县农牧局证明,中共获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畜牧局新发改投资(2012)707号文件,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嘉县农牧局获发改(2011)46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畜牧局新发改投资(2011)703号文件,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嘉县农牧局获发改(2011)76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农经(2013)667号文件,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嘉县农牧局获发改(2012)87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畜牧局新发改投资(2013)631号文件,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嘉县农牧局获发改(2013)95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畜牧局新发改投资(2011)931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农经(2011)540号文件,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畜牧局新发改投资(2012)707号文件,获嘉县财政局明细分类账、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建筑业统一发票,获嘉县瑞丰养殖场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获嘉县某某养殖场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获嘉县天发养殖场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获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案发后能积极全部退赃,对被告人樊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希勇

审 判 员  刘玉民

人民陪审员  吴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