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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齐与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93号 原告孙志齐,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梁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93号
原告孙志齐,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梁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志齐与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向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原告所诉被告并非该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齐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志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4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