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93号 原告孙志齐,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梁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志齐与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向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原告所诉被告并非该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齐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志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4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