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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助理检察员李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都某某合伙在焦作市车站街开办电玩城,为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其给予时任焦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的齐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万元,齐某某承诺帮其办理该证。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身份证明、租房合同等书证;证人齐某某、都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当时是向齐某某咨询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给齐某某的4万元是办证的钱,当时说是多退少补,绝对不是好处费。当时其在车里与齐某某聊家常,之后,其接到母亲病危的电话,下车走时将钱忘在车里了。
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给了齐某某4万元是事实,但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一、陈某某不具有行贿的目的。其一卷宗材料显示,陈某某给齐某某钱时说,4万元是办证费用,多退少补,以凭据为准,帮帮忙,等证办下来再好好感谢。这些内容在王某某、都某某的笔录里也可以印证,此足以说明陈某某没有行贿的目的。其二是陈某某给齐某某钱时,齐某某已经明确告知办不成,但由于陈某某接到母亲病重的电话后将钱忘在车里,此后齐某某电话通知陈某某去拿钱,陈某某因家里有事以及其与王某某、都某某的经济纠纷而没有去拿钱,陈某某没有将钱拿走是另有原因。二、齐某某没有为陈某某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案件材料显示,齐某某连个关照电话也没有打,且齐某某明确说办不成并多次主动退钱。退一步讲,如果是齐某某受贿、陈某某行贿,那怎么解释齐某某一开始就说办不成,以及都某某、王某某、记者罗某找到齐某某时其毫不犹豫就承认收了陈某某4万元呢,这有悖常理。综上,起诉书指控的齐某某承诺帮陈某某办证,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都某某协商合伙在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焦作市供销社楼下开办“龙飞凤舞电玩城”,在明知开办的电玩城选址不符合规定,办不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12年5月份一天,都某某出资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当时兼任焦作市文化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稽查大队副队长的齐某某(另案处理),请求齐某某帮忙办理许可证,陈某某遂将4万元送给齐某某。其后齐某某未帮忙办理许可证,也未将4万元及时退还陈某某。直至2014年3月7日,都某某、王某某找齐某某索要4万元,2014年3月9日,齐某某将4万元退还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将该4万元退还给都某某。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齐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陈某某找我让我帮他审批办理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并给我送了4万元。对于陈某某给我送了的4万元,我没有及时退给陈某某,也没有及时上交给我局纪检部门,而是在今年3月份左右,因为没有给陈某某办成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王某某和那个女的去找我要钱,我觉得很丢人,才将4万元退给陈某某。陈某某是我的朋友,是在欧凯龙卖卫浴的。陈某某和王某某还有那个女的三个人合伙开了一个电玩城,就是电子游戏厅,陈某某找我让我帮他办理的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就是给他们三个人合伙开的这个电玩城办的。2012年5月份,陈某某和他的合伙人王某某请我在站前路与塔南路交叉口东北角迪欧咖啡店吃饭,吃饭期间陈某某给我说想让我帮他办个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我当时答应帮他问问。过了几天,我下午下班的时候陈某某又来我单位楼下找我,在我车里,陈某某给我了4万元钱,让我帮忙给他办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我当时答应帮陈某某试试看能不能给他办一个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陈某某将4万元给我之后他开车就走了。这4万元钱是一百元面额,四沓,共4万元,用报纸裹着,陈某某下车走后我打开看了,所以知道是4万元。陈某某给我放到我车上前排两个座椅中间手刹这个位置了。办理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不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没有职责、权力审批办理该证。因为当时我是焦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主持工作的副支队长,与解放区以及各县区文化局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我给主管审批办证的人说办个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他们考虑我的身份会好办一些。按规定,办理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不需要交4万元,可能需要交个工本费,但具体是多少钱我不太清楚。陈某某想让我给他办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但他们的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他想让我给他把证顺利办下来,就给了我4万元钱。陈某某给我4万元后我就是到陈某某开的电玩城现场看了一下,发现这个场地不符合规定,除此之外我没有做任何工作。这个电玩城叫龙飞凤舞电玩城,在焦作市供销社楼下,大概经营了2、3个月,但是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经营我不太清楚。因为我经常路过他们开的那个电子游戏厅,所以知道经营了2、3个月。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工作时负责稽查、查处六县五区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包括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支队全面工作,具体是对六县五区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稽查、查处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包括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未取得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而私自经营的电玩城应该对其进行检查、下达责令停业通知并且提请工商部门取缔。我和我们支队没有去陈某某的电玩城检查过,也没有向其下达过责令停业通知,更没有提请工商部门取缔,因为我收了陈某某给我办证的4万块钱,证没有办成,我不好意思,所以没有按规定对陈某某开的电玩城进行处理。2014年2月底我在市文化局开会,会议结束后,王某某和那个我不认识的女的一起找到我向我要钱,并且大吵大闹。我当时给那两个人说钱是陈某某给我的,我不能把钱给他们,我给他们约好让陈某某过来,我把钱退给陈某某。第二天,王某某和那个我不认识的女的先到,我们三个人先见面,之后我打电话把陈某某叫过来,当着王某某和那个女的面我把4万元退给了陈某某。从陈某某给钱到我退钱这期间有一年零八个月,将近两年。我认为陈某某给我送4万元的行为是行贿,我收受4万元并答应给陈某某办证是受贿行为,我认识到这个事的严重性,我应该及时将这4万元钱上交给纪检部门,但我没有,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落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证人都某某的证言:大概2012年3、4月份左右,我和王某某商量准备开电玩城,就一起去找房子,后来我们在焦作市车站街供销社楼下看到一间房子出租,房子外面贴有出租广告,上面留有联系方式,这个联系方式就是陈某某的。我们觉得这个房子不错,王某某就和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过来我们看了看房。因为办电玩城需要到文化局办理文化许可证,回去后,我和王某某一起去解放区文化局问了问能不能办文化许可证,文化局的人说可以办。问过后,我和王某某就决定租陈某某的房子来开电玩城。后来我和王某某联系了陈某某,经过协商,我们签了租房合同,租金为一年26万,另外预交4万元水电押金。我们给陈某某交了10万元的押金,交过押金后,我们又去解放区文化局办理文化许可证,但是文化局又说文化证现在办不了了,省里已经不批了。文化证办不成电玩城就没法开了,我和王某某就赶快去找陈某某说电玩城开不了,想让陈某某退还一部分押金,陈某某问我们为啥不干了,我们说文化正办不下来。陈某某说他认识文化局的一个人可以帮忙办证,但是前提是电玩城让他参个股。按照我们的协议我们应该给陈某某30万房屋租金,我们只给了他20万,剩下的10万元就等于陈某某入股了。我们当时商量的是电玩城挣钱了三人平分,赔钱了三个人平摊,都是口头说的,没有签协议。电玩城大概经营了两个月左右,从2012年6月份开业到2012年7月底关门,这中间电玩城开开关关,实际经营了也就是一个月时间。大概2012年4、5月份左右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某某去帮忙办文化证,让我们先拿4万元钱,多退少补。当天我、王某某、陈某某一起去塔南路迪欧咖啡门口见面,到了以后我在车上把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拿着钱和陈某某一起上楼去咖啡厅,我在车上等他们,过了一会儿他们从楼上下来,我们三个人见了面,陈某某给我们说,这4万元先办办试试,多退少补,办不成了把4万元还退给我们。4万元是陈某某说的数额,具体办理文化证需要多少钱我不知道。陈某某说办证找的是文化局的齐队,他说把钱都给了齐队了,让齐队帮忙办理文化证。他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是听陈某某说的。我之前都没有见过齐队,就是前几天我和王某某一起去找齐队要过一次钱,才见了一面,王某某之前见过齐队。因为陈某某说把钱给齐队了,我问陈某某要不出来钱就去找齐队要钱了。在电玩城经营的两个月里,齐队没有去电玩城检查过。2014年3月9日,我、王某某、陈某某一起去车管所门口的工商银行,陈某某给我的卡上转了3万7千块钱,后来过了几天陈某某又给了我们3千元,4万元现在已经全部退还给我们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和都某某合伙开了个电子游戏厅,名字叫做龙飞凤舞电玩城,我们俩个一起在市里找房子,我们找到车站街供销社楼下时,发现玻璃门上有招租信息,我们就打招租信息上留下的电话,是一个叫陈某某的人接的电话,我们在租房处见的面,谈好了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但当时没有签协议。我和都某某就去文化局打听了一下,文化局的人说文化证也好办,我和都某某就给陈某某交了10万元房租押金。之后我和都某某就去和陈某某商量将房租的押金退给我们,陈某某问我们为什么不租了,我们就跟陈某某说文化证办不下来了,陈某某当时很肯定地说他认识文化局的熟人,他帮我们办证,条件是他以10万元的房屋租金入股电子游戏厅,就这样,我和都某某、陈某某三个人就成了这个龙飞凤舞电玩城的合伙人。之后我们就开始装修,进设备。装修期间,陈某某跟我和都某某要4万元钱去办文化证,都某某就将这4万元钱拿出来了。在站前路与塔南路东北角的迪欧咖啡厅门口,都某某将这4万元钱给了我,我进咖啡厅内将4万元钱给了陈某某,当时陈某某说先拿4万元钱去办证,多退少补,文化证办不下来就将钱退给我们。当天吃饭的有我还有陈某某约的他文化局的一个朋友,陈某某叫他齐队,就我们三个人,陈某某就是通过这个齐队给我们办这个文化证的。陈某某具体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这4万元钱给齐队的我不清楚,但肯定是给齐队了。这个电子游戏厅经营了两个月左右,从2012年6月份开业到2012年7月底关门。之后将里面的设备都撤了。我和都某某找陈某某问齐队办证办的咋样了,陈某某一直说让我们再等等,他再催催齐队给我们办文化证。由于我们的房租还没有到期,我们就一直等着。等了一段时间,房租快到期了,陈某某催我们交房租,我们就不等了,将电子游戏厅彻底关门了。陈某某催齐队了,但怎样催的我不知道,陈某某一直说齐队正在办理。彻底关门以后,我和都某某向陈某某要我们让他给齐队办证的钱,陈某某说钱给齐队要不回来了。2014年3月7日,都某某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找齐队要钱,我俩开一辆车去到市政府楼下,都某某找到齐队,向齐队要办证的4万元钱。齐队当时让我和都某某上他的车,并行驶到锦江现代城门前,在车上齐队说陈某某确实给了他4万元钱让他办证的,齐队让我们等两天,让他凑凑钱。齐队还说,4万元钱是陈某某给他的,他要将钱给陈某某。临走时齐队跟我们约好后天还在锦江现代城门口给我们钱。2014年3月9日下午,在锦江现代城门口,我和都某某先跟齐队碰面,之后,齐队给陈某某打电话将陈某某叫来把4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之后过了几天,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某某通过银行卡给都某某汇了3万7千元,又过了几天,陈某某又给都某某汇了3千元钱,这时候陈某某才将这4万元钱都退给了我们。
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我是河南省某某出版局中原廉政法制网焦作站主任。我没有去过慈善公益报河南记者站反映过什么事,也不认识记者站的罗某。我认识齐某某,我本人没有找齐某某办过什么事,我听我妹妹都某某说曾找齐某某帮忙办过文化证。大约在2012年5月份,我妹妹都某某在焦作市浣溪沙西边租一个姓陈的叫陈啥军的房子开了一个电玩店,我听都某某说当时她通过这个姓陈的给齐某某送了4万元钱让齐某某帮忙办理文化证。
5、证人罗某的证言:我是某某公益报河南记者站副站长。2014年3月13日,我本人向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反映焦作市文化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齐某某收受贿赂4万元一事。2014年3月9日,涉事人薛某某来郑州我们办公地举报,说他在家经营一个娱乐场所,在2012年5月份,薛某某为了办理文化部门管理的相关手续,通过一个姓王的中间人给齐某某了4万元,并且有要钱时的相关视频,完全能证明齐某某受贿事实,要求采访。我将这个情况整理为一个采访线索,并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在焦作市万方桥附近对齐某某进行了采访。薛某某是新闻线索的举报者、涉事人,之前我不认识他,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薛某某给我提供的视频内容是薛某某的妹妹在向齐某某索要4万元的经过,从视频中齐某某说的话来看,齐某某承认收取了4万元。这个视频我交给焦作市纪检委了。
6、证人牛某的证言:我是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局副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和办公室工作。电子游戏厅属于娱乐场所行政审批事项。开电子游戏厅需要在文化部门申请办理娱乐场所游艺类行政许可证,不需要交钱,连工本费都不需要交,完全是免费的。电子游戏厅在没有取得此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开业营业的,若营业则按非法经营处理,由我们文化稽查部门查处,由工商部门取缔。我们局稽查部门负责人是李某某。娱乐场所游艺类行政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申请人需要向我们文化部门递交筹建申请书,之后我们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主要勘验是否符合《娱乐场所条例》相关规定,符合的情况下,还有公示、听证,都符合后申请人还要办理消防证、无犯罪记录、环评证,这几个证都办理好后,申请人才能到我们局申请办理娱乐场所游艺类行政许可证。我们局接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层报到我们省局审批,省局批准后,由省局发空白证,我们局填写并且盖章,至此娱乐场所游艺类行政许可证才算办好。另外,我们省局对游戏厅进行总量控制,也就是说来我们局申请办理游戏厅许可证之前都是申请人取得指标后才来申请的,否则我们连去现场勘验都不去,连受理都不能受理。申请人要没有取得指标来我们局申请,我们会告知申请人去市局申请指标。再一个,对于游戏厅,省局批准发证后,进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文化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有三种情况我们才去现场勘验,一是我们市局行政事项审批科指派,二是市局主管局长指派,三是市局局长指派。我们是和市局行政事项审批科对口,市局行政事项审批科科长是张某某。龙飞凤舞电玩城向我们局申请过,我们局当时还去现场勘验过,因为这个地方楼上都是住宅,不符合申请条件,我们局当时还给申请人解释说,这个地方不符合条件,我们局不能受理,若一定要申请,应该换地方,换好后我们可以再派人到现场实地勘验。这个游戏厅在咨询我们时,我们还告知来咨询的人如果符合规定我们会层报批准的,结果这个地方不符合规定,所以没有给这个游戏厅发证。申请人是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认识。当时肯定是通过正规渠道让我们市局指派我们去现场勘验的,但究竟是通过哪个部门指派的我想不起来了。我认识齐某某,他是市局稽查队的队长,他就龙飞凤舞电玩城没有给我交代过什么,也没有找过我帮忙办理娱乐场所游艺类行政许可证。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2006年8月至今任解放区某某局副局长,分管辖区文化稽查工作,主要内容有游艺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印刷企业等。我们对游戏厅主要是稽查检查,我们和市局稽查支队对口,市局稽查队的队长是齐某某。焦作市车站街供销社楼所在地属于解放管辖,解放辖区内的电子游戏厅在我们稽查范围之内。2012年车站街供销社楼下开设了一个龙飞凤舞电玩城,大概经营有一二个月,由于这个电玩城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无照经营,我们多次责令其关停,督促其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我们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龙飞凤舞电玩城的行为没有向公安、工商等部门移交,因为我们文化部门没有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移交制度。同时我们也没有向市局以及市局稽查队汇报,因为我们对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是进行属地管理,不需要汇报。我带队去稽查过一次,我们稽查队长韩某某也去过一次,我记得我们最少去过两次,有稽查记录。关于这个电玩城没有人交代过什么,齐某某也没有找我让照顾这个电玩城。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是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局稽查队工作人员,我们稽查队共4人,我们是分片管理的。我分管解放路以南,烈士街以北,和平街上群英桥以西,田涧村以东。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游艺场所、电子游戏厅、印刷企业等进行文化稽查,对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业整顿。我们对游戏厅主要是稽查检查,发现有无证经营行为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另外,我们省对电子游戏厅实行属地管理,由电子游戏厅所在地文化局稽查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我们和市局稽查支队对口,市局稽查队队长是齐某某。2012年6月20日,我和副局长李某某在巡查时,在车站街供销社楼下发现一家动漫电玩城在调试游戏机,这家电玩城好像是刚进的机器。发现后,李某某局长马上指示我们当场向这个电玩城下达文化市场稽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这个电玩城悬挂的名字叫龙飞凤舞电玩城。这个电玩城自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一直在经营。由于这个电玩城没有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且无照经营,我们多次对这个电玩城下达文化市场稽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督促其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每次巡查我们主管副局长李某某都去,我也给他汇报过,给市局以及市局稽查队汇报是李某某局长的职责,我不知道他是否汇报过。关于龙飞凤舞电玩城没有人给我交代过什么。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从2010年10月份至今任焦作市某新闻出版局行政事项服务科科长。行政事项服务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县区局的工作,对县区局批准需要到省厅领取许可证的,由我们去省厅领取。我负责行政事项服务科的全面工作,平时主要就是协调科里的各项工作,县区局在工作中对一些规定不理解的也向我咨询,我负责解释、指导县区局的工作。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艺类)的程序是这样的,先是由申请人向县区局提出办证申请,县区局接到申请后去进行公示、听证等审批程序,审批过以后,县区局把经营场所的详细情况制成表格,连同“同意开办决定书”一起报到市局行政事项服务科,我们再上报到省文化厅领空白经营许可证,领过后由我们发放给县区局,由县区局填写盖章,之后发证。我们不负责审批事项,具体的审批事项以及发证工作都是由各县区局负责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是不需要交钱完全免费的,连工本费都不需要交。大概在2011年底的时候,齐某某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说是他一个朋友想开个电玩城,到时候办手续了想让我们专门到省文化厅跑一趟把证领回来,这个事后来他也没有再跟我说,我也不知道证办下来了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艺类)需要实地勘测。县区文化局办证部门需要派人到电子游戏厅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勘验,主要目的是看电子游戏厅的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县区局办证部门依据申请人申请可以依职权到现场实地勘测、勘验,不需要请示任何人,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我们行政事项服务科和我本人都没有通知、指派过解放区文体局相关部门、人员到焦作市车站街浣溪沙西边供销社楼下龙飞凤舞电玩城实地勘测、勘验过。
10、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焦作市文化局党组文件,证实齐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借调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任副大队长(兼)。
11、中共焦作市委宣传部文件,证实2013年8月22日齐某某任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免去其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职务。
12、合作租房合同证实2012年4月11日王某某与陈某某的姐夫韩某甲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对租房的期限以及租金、水电保证金等事项予以约定。
13、文化市场稽查通知书证实解放区文化局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和8月15日对该电玩城进行稽查,要求立即停止经营。
14、证人罗某记者证复印件及采访实录,系罗某对齐某某进行采访的文字整理实录,在该采访中齐某某承认2012年5月份通过中间人收了辖区一个电子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四万元,让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后来也没有办理。但当时是中间人硬把钱给他的。
15、证人都某某在其向齐某某要钱时进行的视频录像,在视频中可以听到齐某某承认收了4万元,并说钱收的是陈某某的,所以只能退给陈某某,并有拨打电话的动作。
16、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以及发破案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行贿目的,齐某某没有为陈某某谋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是在明知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电玩城选址不符合规定,办不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当时兼任焦作市文化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稽查大队副队长的齐某某现金4万元,所以陈某某对自己行贿的目的、性质应当是十分清楚的。二、行贿罪不以行贿人意图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作为构成要件,本案齐某某没有为陈某某谋取利益不影响被告人陈某某行贿罪的成立。故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关于陈某某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向齐某某行贿的数额、涉案赃款已经退还以及受贿人没有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宋秀梅
人民陪审员  宋媛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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