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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摸与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528号 原告段家模,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薛跃琴,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亿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528号
原告段家模,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薛跃琴,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万鸣,董事长。
原告段家模、薛跃琴与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家模及原告段家模、薛跃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清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家模、薛跃琴诉称,从2005年3月起,被告称因企业资金紧张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二原告借款总计75000元钱,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钱时被告称会按时归还并支付利息,但当原告催要时被告一直拒付。从2005年3月开始至2012年9月,被告一直断断续续向二原告支付利息,至今被告仍拖欠二原告利息21250元,本金75000元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21250(从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之后的利息按1.5%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段家模、薛跃琴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二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4张,证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的事实。
由于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权利。
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于从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分四次共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4张借据如下:2005年3月1日的借据两份,分别载明“今借段家模现金叁万元,借款期限壹年(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每月支付1.5%资金占用费450元”、“今借薛跃琴现金叁万元,借款期限壹年(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每月支付1.5%资金占用费450元”;2005年3月4日的借据上载明“今借段家模现金贰万元,借款期限壹年(2005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4日),每月支付1.5%资金占用费300元”;2005年4月4日的借据上载明“今借段家模现金贰万元,借款期限壹年(2005年4月4日至2006年4月4日),每月支付1.5%资金占用费3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2007年9月份之前的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未果,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段家模与原告薛跃琴于1975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自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按期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上虽然没有显示“利息”的字样,但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是对借款利息的一种约定,且约定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已支付2007年9月份之前的利息,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家模、薛跃琴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06元,由被告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段家模、薛跃琴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荣应
审 判 员  张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