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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与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269号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交通运输厅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城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269号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交通运输厅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柴中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联成,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与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告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张联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诉称,2013年11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在原告管辖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违章使用高速公路用地,严重危及二广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停止施工,被告不予配合,并持续进行施工作业。被告的行为对该路段地(桥)基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管理的二广高速公路G55K1102+634米处(桥下)进行管道施工,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