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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潇与被告徐刚战、徐可滢、卢广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28号 原告徐潇,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刚战,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可滢,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广运,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潇与被告徐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28号
原告徐潇,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刚战,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可滢,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广运,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潇与被告徐刚战、徐可滢、卢广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4年12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潇、被告徐刚战、徐可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广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潇诉称,其系卢琳霞大女儿,被告徐刚战系卢琳霞丈夫,卢广运系卢琳霞父亲,徐可滢系卢琳霞小女儿。2014年1月11日,卢琳霞去世,卢琳霞生前持有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11000元,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7287元。三被告均同意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请求确认卢琳霞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1000元和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7287元归其所有。
被告徐刚战辩称,原告诉称的股权和出资情况均属实,系其和卢琳霞夫妻共同财产,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将其拥有的份额全部归原告所有。
被告徐可滢辩称,原告诉称内容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广运庭后经询问辩称,原告诉称内容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和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其母亲卢琳霞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1000元,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有7287元。
2、2014年6月20日徐可滢出具的声明、2014年6月21日卢广运出具的声明和2014年10月2日徐刚战出具的声明各一份。证明三被告均声明放弃继承本案涉及的股权和出资。
3、2014年6月25日济源市思礼镇北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卢琳霞与徐刚战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徐潇和徐可滢。
4、2014年6月25日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卢广运的配偶和子女情况。
5、火花证一份。证明卢琳霞2014年1月11日去世。
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死亡证明一份。证明卢广运妻子王素英2011年11月10日去世。
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卢广运和王素英系夫妻关系,1960年9月10日生育长女卢琳霞。后卢琳霞和被告徐刚战结为夫妻,1984年12月30日生育长女徐潇,1988年10月4日生育次女徐可滢。2004年7月1日,卢琳霞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股权6000元,同年12月31日,股权增加5000元,合计11000元,2011年1月1日,卢琳霞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4000元,2014年5月31日,该出资增加3287元,合计7287元。2011年11月10日,王素英去世。2014年1月11日,卢琳霞去世。2014年6月20日和21日,被告徐可滢和卢广运分别出具一份声明,声明放弃继承卢琳霞的遗产。2014年10月2日,被告徐刚战出具一份声明,声明放弃卢琳霞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1000元和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7287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以卢琳霞名义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1000元和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7287元,是被告徐刚战和卢琳霞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刚战同意将该分财产权益中属于其的份额和应继承卢琳霞的份额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徐可滢和卢广运声明放弃继承卢琳霞遗产,同意将其在卢琳霞遗产中应继承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均属于自由处分自有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卢琳霞在济源国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1000元和在河南济源钢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7287元归原告徐潇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