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698号 原告徐刚战,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潇,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可滢,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广运,男,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刚战与被告徐潇、徐可滢、卢广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4年12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刚战、被告徐潇、徐可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广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刚战诉称,其和卢琳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卢广运系卢琳霞父亲,被告徐潇和徐可滢系其和卢琳霞的女儿。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西单元601室的房屋系其和卢琳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系卢琳霞,2014年1月11日,卢琳霞去世,三被告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但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请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西单元6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徐潇和徐可滢均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将卢琳霞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二单元601室房屋过户给原告。 被告卢广运庭前经询问辩称,原告诉称内容均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位于济源市济钢西区家属院19号楼二单元601室的房屋系其和卢琳霞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证一份。证明1983年12月其和卢琳霞结婚,后结婚证丢失,2010年11月4日补办结婚证。 3、火化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元月11日卢琳霞因病逝世。 4、2014年5月15日济源市公安局天坛社区警务支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卢琳霞又名卢林霞。 5、2014年6月25日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卢琳霞的父母兄弟情况。 6、2014年6月25日济源市思礼镇北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和卢琳霞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徐潇和徐可滢。 7、被告卢广运、徐潇、徐可莹出具的声明各一份。证明三被告均放弃对本案争议房屋的继承权。 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死亡证明一份。证明卢广运妻子王素英2011年11月10日去世。 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卢广运和王素英系夫妻关系,1960年9月10日生育长女卢琳霞(又名卢林霞)。后卢琳霞和被告徐刚战结为夫妻,1984年12月30日生育长女徐潇,1988年10月4日生育次女徐可滢。2000年12月23日,卢琳霞取得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二单元6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1年11月10日,王素英去世。2014年1月11日,卢琳霞去世。2014年6月20日和21日,被告徐可滢和卢广运分别出具一份声明,声明放弃继承卢琳霞的遗产。被告徐潇出具一份声明,声明放弃卢琳霞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西单元601室房屋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二单元601室的房屋,是原告徐刚战和卢琳霞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琳霞去世后,作为卢琳霞继承人的被告徐潇、徐可滢和卢广运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故上述房屋中属于卢琳霞的份额应由原告继承,故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请求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潇、徐可滢、卢广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徐刚战办理位于济源市济钢家属院西区19号楼二单元6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