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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宗英与被告济源市路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440号 原告郭宗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路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二环路南头路南。 原告郭宗英与被告济源市路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440号
原告郭宗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路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二环路南头路南。
原告郭宗英与被告济源市路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宗英诉称,2013年6月,原告经许建喜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11月19日原告在干活期间受伤。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宗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