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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新娜与被告赵新和、李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5号 原告胡新娜,女,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红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和,男,汉族。 被告李陈云,女,汉族。 原告胡新娜与被告赵新和、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5号
原告胡新娜,女,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红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和,男,汉族。
被告李陈云,女,汉族。
原告胡新娜与被告赵新和、李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新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红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和、李陈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新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分三次向其借款合计345000元。口头承诺在原告用钱时及时归还。2014年8月,原告向二被告要款,二被告推脱不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45000元。
被告赵新和、李陈云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由二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20日的借条3张,借款数额分别是20万元、10万元、45000元。证明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4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4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款未果。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持债权凭证向二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新和、李陈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新娜借款34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二被告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