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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高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3587号 原告李高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址:沁园中路431号 负责人郝永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武,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3587号
原告李高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址:沁园中路431号
负责人郝永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武,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高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高峰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吉祥卡B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为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3年8月1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因伤情严重并致残。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金,被告仅承诺支付3000元医疗费,对其余保险金6万元不予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高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