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3551号 原告李文建,男,汉族。 原告卢小霞,女,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址:沁园中路431号 负责人郝永亮,经理。 原告李文建、卢小霞与被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建、卢小霞诉称,二原告于2013年11月9日在被告处为李致远、李泽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8月5日,李泽源意外身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保险金,被告不予支付。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建、卢小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