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强,又名赵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万元,2013年7月18日被送往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强及其辩护人张忠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济源市恒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酒店)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成立。恒源酒店成立后,王世杰(已判刑)与被告人赵学强等人将恒源酒店的装修工程划分为9个标段,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以恒源酒店的名义多次或重复将工程发包,骗取保证金及其他费用。自2010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7日,赵学强参与骗取被害人焦某某、湖南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或个人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及报名费等费用179.26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焦某某、熊某某等的陈述,证人王世杰等人的证言,及施工合同、保证金收据等证据。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学强辩称,1、其不是恒源酒店的员工,王世杰利用酒店工程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与其没有关系;2、焦某某给其2万元转交王世杰,因焦未交合同保证金,王世杰将2万元经其手退给了焦某某;3、不知道熊某某、张某丁、陈某丙、陈某戊、梅某甲、栾某某、刘某戊、刘某己与恒源酒店签订施工合同的事情;4、不认识王某丁、牛某乙、张某戊、李戊、陈某甲;5、李某丁、徐某乙与恒源酒店间系合同纠纷;6、郝某丙转给其的10万元系借款,没有诈骗郝某丙。 被告人赵学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赵学强基本一致,认为赵学强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指控赵学强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赵学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王世杰以香港华龙景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王根亭(王世杰的司机)的名义与张元波签订《济源市恒源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四五月份,王世杰给李建军(另案处理)2万元,让李负责公司的注册,李通过中介机构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成立恒源酒店,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同年5月14日200万元注册资金即被抽逃。恒源酒店成立后,王世杰与被告人赵学强等人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将恒源酒店的装修工程划分为9个标段,以恒源酒店的名义多次或重复将工程发包,骗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好处费及报名费等费用后,仅有合肥达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等4家承包商进驻施工,其余承包商均被王世杰等人以“资金不到位”为理由搪塞拖延,甚至拒接电话失去联系,他们所交的款项被王世杰等人用于支付工程款及日常消费。截止案发时,王世杰等人除退还厦门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个别单位(个人)部分保证金外,不但拖欠装修工程款,而且无力归还涉案的大部分赃款。根据有关书证、被害单位的报案等证据,查明赵学强参与实施合同诈骗149.3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份,焦某某和恒源酒店副总赵学强、王国峰(另案处理)联系向恒源酒店供应卫浴的事情,赵学强以打点公司其他人员为由向焦某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并让焦向恒源酒店交纳500元报名费,但未与焦签订合同。 2、2011年1月25日,经杨乔梁(已判刑)和赵学强等人介绍,恒源酒店与熊某某所在的湖南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开挖三眼空调专用水井合同,收取熊某某押金6万元。 3、2011年2月23日,经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李某丁所在的北京国兴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和图纸押金5000元后,该公司组织人员为酒店的装修施工进行前期准备,期间,恒源酒店借给李某丁的施工人员生活费1.3万元。因迟迟未能开工,李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赵学强等人与李签订终止协议,并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但未退还李的保证金。 4、2011年4月,经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王某丁保证金5万元,但未让王某丁施工。在王某丁要求下,赵退给王2万元,余3万元恒源酒店给王出具了欠条。 5、2011年5月14日,经与赵学强联系,张某丁所在的浙江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开挖三眼空调专用水井合同,酒店收取押金10万元。 6、2011年6月8日,赵学强等人与陈某丙所在的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店第4、8、9标段装修合同,酒店收取保证金15万元、图纸押金5000元。 7、2011年6月18日,经朱伟涛等人介绍,徐某乙以河南广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恒源酒店副总赵学强签订了酒店第5、6、7标段装修合同,赵学强向徐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 8、2011年6月24日,经赵学强联系,牛某乙所在的郑州市九派家俬与恒源酒店签订了家具供货合同,恒源酒店以借款名义收取牛某乙2万元。 9、2011年7月12日,张某戊所在的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赵学强等人联系,与恒源酒店签订了酒店第4、5、6标段的装修合同,向酒店交保证金30万元、图纸押金及报名费1600元。 10、2011年7月18日,经赵学强等人介绍,李戊所在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酒店第4、5、6、7、9标段装修施工合同,酒店收取合同保证金30万元、图纸押金1万元及报名费500元。 11、2011年8月23日,经赵学强联系,梅某甲所在的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与恒源酒店签订家具购买合同,酒店收取合同保证金10万元。 12、2011年11月18日,赵学强以恒源酒店采购电梯为由,收取栾某某所在的河南奥森电梯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3万元和报名费500元。栾取得招标文件后,于同年12月30日前往投标时方知没有此事。 13、2011年12月2日,刘某戊所在的郑州市华丰灯饰界创意照明商行付给恒源酒店的王世杰、赵学强等人保证金3万元,签订了灯具制造安装合同,后酒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拖延。 14、2011年12月7日,刘某己所在的郑州市翔盈家具店付给恒源酒店的王世杰、赵学强等人保证金5万元,签订了购买家具合同,后安排生产但酒店一直拖延付款。 15、2012年2月28日,赵学强等人冒用“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郝某丙签订了该小区的土方工程合同,收取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恒源酒店的赵学强等人与陈某甲所在的郑州建材凤凰帝华庭布艺商行签订了购买窗帘合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王某丁、郝某丙、张某戊等人先后报案称被恒源酒店骗取保证金,济源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 2、赵学强的户籍证明。 3、王根亭与香港华龙景春集团2010年4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证明香港华龙景春集团统一让王根亭使用公司名称经营权20年;王根亭代表香港华龙景春投资公司与张元波的移山动力机械公司于2010年4月7日签订酒店租赁合同。 4、济源市公安局北海派出所案件侦办队民警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经在郑州市财富广场4号楼20-22层走访调查,不存在香港华龙景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辨认笔录,证明焦某某、熊某某、王某丁、张某丁等人分别辨认出恒源酒店副总经理赵学强的情况。 6、恒源酒店与各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收到保证金、图纸押金、报名费的收据、欠条等,证实合同签订及收取费用情况,同查明事实。 7、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赵学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万元,于2013年7月18日送往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8、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被告人王世杰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及杨乔梁犯合同诈骗罪的判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通过李建军认识了张元波,租用张的恒源酒店,用李螺的名字注册恒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公司用的200万是李建军弄的,给李建军2万元注册公司费用。后来把股东变更为其和李建军,公司股权变更时账面上没钱,变更成王劲松是想借他的钱。 2009年左右,认识一个叫李建轩的人,李是香港华龙景春投资集团公司的,要来投资装修恒源酒店,答应往酒店投资8000万。2010年底,其将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其的名字,后用这个身份和别人签合同,共签了20份左右的合同,收取300多万元保证金,签的合同里有标段重复的情况。签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2011年初李建轩没有给其投资的意向,利用这些保证金来周转一下。 赵学强、余木传先后来到公司当副总,明知公司没有资金,杨乔梁、赵学强、余木传和其商量一致同意继续采取多签订合同、一个标段可以重复签订、多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吸收资金。赵学强到公司后带有七八个人在玉泉农机公司四楼办公,2011年春天过后,赵学强和其带来的人和施工队签了不少合同,收有不少好处费和保证金。 公司三个副总杨乔梁、赵学强(又叫赵强)、余木传的作用都是联系施工队,帮忙签合同,收取保证金。公司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他们都清楚,他们把合同写好,拿到公司,其简单看一下就盖上公章。赵学强经手的合同太乱,有的合同没给其打招呼就签了,赵学强经手的合同,往公司财务上交的保证金少,私底下收的好处费比较多,这是其事后听说的。交保证金的数额是杨乔梁定的,没有具体标准,看对方的情况,后来都是赵学强他们随意定的。他们定的标准有时给其说,有时不说。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经恒源酒店的赵学强介绍认识了王世杰,后被聘为公司的技术总监,下聘书的时候其就怀疑公司没有资金来源。经其手介绍了三家装修公司和恒源酒店签订合同。2011年7月初,王世杰、赵学强等人找其想让再找施工队签个合同,交点钱(指的是保证金),弄点费用。杨乔梁、赵学强等人和很多家公司都签订过合同,而且他们签重复合同,收保证金,后来很多公司、个人到工地找他们,但找不到他们。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恒源酒店的资金状况、负责保证金、报名费、图纸押金的收取及用保证金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公司副总赵学强负责联系工程业务、找施工队来酒店施工。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梅某甲想向恒源酒店供应家具,其把梅某甲引见给了公司副总赵学强,和赵学强谈的合同。后梅某甲向公司交了10万元保证金。其认识郝某丙,知道郝某丙和王世杰签订山西省平陆县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的土方工程合同这事,跟着郝某丙、赵学强去工地现场看过。为了这个合同,郝某丙交给王世杰现金10万元,给赵学强转账10万元,转账的钱是转到赵学强儿子的银行卡上。公司所有的发包工程都是副总赵学强负责的。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其和徐某乙认识了自称是恒源酒店负责对外招标工程的副总赵学强。6月份,其和徐某乙与赵学强签订了装修合同,徐在合同上签字并盖了所挂靠的河南广艺有限公司的印章,签完后徐给了赵学强3万元好处费。7月份,刘某戊想给恒源酒店提供灯具,其和徐某乙将刘某戊介绍给了赵学强和王世杰,赵学强要求刘某戊交3万元保证金,后刘某戊交给王世杰3万元现金,王世杰、赵学强和刘某戊签订了供应灯具的合同。7月份左右,刘某戊介绍郑州市卖家具的刘某己认识了王世杰、赵学强等人。刘某己给王世杰交了5万元保证金,王世杰和刘某己签订了供应家具合同。8月份左右,徐某乙介绍陈某甲认识了赵学强,陈给赵学强送了一些礼品,之后,王世杰和赵学强在雅士达酒店和陈某甲签订了供应窗帘的合同,但不清楚陈是否向王世杰、赵学强交纳了保证金。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找人办理恒源酒店注册及股份变更情况。 7、证人李乙、刘某某的证言,证明王世杰用其身份注册公司。证人王劲松的证言证明王世杰将酒店股权转让给其的经过。 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王世杰租酒店后不按约定装修并拖欠房租的情况。 (四)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 1、焦某某(扬子卫浴)的陈述,证明赵学强以打点公司的工程负责人为由收其2万元好处费后,迟迟不签合同也联系不上的情况。给赵学强2万元现金时进行了录音。其提交了2011年1月20日恒源酒店给其开具的500元报名费收据。 2、熊某某(湖南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杨乔梁、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其打井的合同保证金6万元后不让施工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在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挖井协议;2011年2月13日恒源酒店给其开具6万元的押金收据。 3、李某丁(北京国兴建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其合同保证金5万元和图纸押金5000元后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终止协议后未付保证金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李某丁所在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合同;2010年2月23日的5万元银行取款凭条;2010年12月15日恒源酒店开具的5000元图纸押金收据。 4、王某丁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经与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其合同保证金5万元后不让施工,后在其要求下退了2万元的情况。其提交了2011年6月13日恒源酒店开具的欠王某丁现金3万元的欠条。 5、张某丁(浙江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其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后不让施工也不退钱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在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挖井合同;2011年5月24日恒源酒店给其开具10万元的押金收据。 6、陈某丙(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经与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合同履约金15万元、图纸押金5000元后不让施工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在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第4、8、9标段的施工合同;赵学强2011年5月22日出具收到图纸押金5000元的收据;2011年6月8日恒源酒店出具收到该公司合同履约金15万元的收据。 7、徐某乙(河南广艺装饰有限公司)的陈述,证明与恒源酒店的赵学强签订了合同,赵学强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后不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情况。期间,其介绍刘某戊给恒源酒店供应灯具,介绍陈某甲给恒源酒店供应窗帘,刘某戊又介绍刘某己给恒源酒店供应家具。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挂靠公司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的合同,2011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8、牛某乙(九派家俬)的陈述,证明与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钱后不支付预付款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九派家俬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的供货合同;恒源酒店2011年6月24日出具借到牛某乙2万元的证明。 9、陈某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陈述,证明与王国峰、王根亭联系于2011年7月1日和恒源酒店签订了第4、7、9标段的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国峰一直推脱不让开工,2011年7月15日左右,经王国峰介绍见到了负责恒源酒店工程的总指挥赵强,赵强表态会尽快让公司施工。其提交了恒源酒店2011年9月28日给该公司出具的28万元欠条。 10、张某戊(河南红旗渠集团公司)的陈述,证明与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1000元图纸押金、600元报名费和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不让施工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2011年7月12日出具收到该公司3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9月19日出具的30万元欠条;2011年6月26日出具的600元报名费收据。 11、李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证明与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合同保证金30万元、图纸押金1万元和报名费500元后不让施工也不退钱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2011年7月18日与所在公司签订第4、5、6、7、9标段的合同;恒源酒店2011年5月30日出具收到该公司报名费500元、图纸押金1万元、保证金30万元的收据。 12、梅某甲(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取1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在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恒源酒店2011年8月23日出具的收到该公司10万元保证金收据。 13、栾某某(河南奥森电梯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赵学强联系,恒源酒店收钱后迟迟不招标不签合同。其提交了恒源酒店2011年11月18日出具收到保证金3万元和500元报名费的收据。 14、刘某戊(郑州市华丰灯饰界创意照明商行)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与王世杰、赵学强等人联系,赵学强表示可以签合同,在给王世杰3万元保证金后(当时没有打收据,后来找王世杰补了一张收据),王世杰把印章给了赵学强,赵学强在合同上盖了章,但恒源酒店收钱后不付预付款也不退钱。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于2011年12月2日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灯具制造安装合同;恒源酒店2011年12月4日出具3万元保证金的收据。 15、陈某甲(郑州建材凤凰城帝华庭布艺商行)的陈述,证明与王世杰、赵学强等人联系,恒源酒店不支付窗帘预付款的情况。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窗帘工程合同。 16、刘某己(郑州市翔盈家具店)的陈述,证明与王世杰、赵学强等人联系,赵学强表示可以签合同,在给王世杰5万元保证金后,恒源酒店不支付货款。其提交了恒源酒店与家具店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恒源酒店2011年12月4日出具收到5万元保证金的收据。 17、郝某丙(深圳市金浩安建筑工程公司)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赵学强等人冒用“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其所在公司签订了土方工程合同,其先交了10万元保证金,又向赵学强儿子的银行卡上转了10万元保证金,进工地后发现被骗不能施工的情况。其提交了赵学强等人冒用“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所在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2年3月5日的开工通知,2012年3月2日10万元现金的收据,2012年3月6日10万元转账的凭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149.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赵学强参与骗取陈某戊所在的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28万元的事实,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证实公司与王国峰、王根亭联系,于2011年7月1日和恒源酒店签订了合同,也向酒店交了钱,合同签订后,王国峰一直推脱不让开工,2011年7月15日左右,经王国峰介绍才见到了赵学强,因此时该起合同诈骗的行为已经完成,赵学强并未参与实施上述行为,故不应计入赵学强的犯罪数额。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赵学强参与骗取陈某甲所在的郑州建材凤凰帝华庭布艺商行保证金2万元的事实,因只有被害人的指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只能认定酒店与陈某甲签订了购买窗帘合同的事实,无法证明酒店收取了陈某甲2万元保证金。 关于被告人辩称其不是恒源酒店的员工,王世杰利用酒店工程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与其没有关系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王世杰、余木传、王根亭、王茂军等人的证言综合证实赵学强系恒源酒店的副总经理,明知公司没有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仍积极参与酒店对外招标活动,采取重复发包等手段,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来骗取他人财物,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其将焦某某给其2万元转交王世杰,因焦未交合同保证金,王世杰将2万元经其手退给了焦某某的辩解理由,经查,焦某某的陈述及录音材料证实其用报纸包了2万元好处费给了赵学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赵学强将该款退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其不知道熊某某、张某丁、陈某丙、梅某甲、栾某某、刘某戊、刘某己与恒源酒店签订施工合同的事情和不认识王某丁、牛某乙、张某戊、李戊、陈某甲的辩解理由,经查,各被害人指证与恒源酒店的副总赵学强等人联系后,与恒源酒店签订了装修合同,酒店收钱后不让施工、不履行合同;结合各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收据、欠条等书证,以及结合证人王世杰、余木传、朱伟涛等人的证言,足以认定赵学强利用其恒源酒店副总的身份,积极参与联系有关被害人与恒源酒店签订装修合同、并收取的保证金等费用,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李某丁、徐某乙与恒源酒店间系合同纠纷的辩解理由,经查,王世杰在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方式成立恒源酒店后,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与赵学强等人采取重复发包工程等手段,收取大量保证金等费用后不实际履行合同,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应属合同诈骗而非合同纠纷,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辩称郝某丙转给其的10万元系借款,没有诈骗郝某丙的辩解理由,经查,郝某丙的陈述、证人王茂军的证言及郝某丙提供的协议、收据、转账凭条等书证,综合证实赵学强等人冒用“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人嘉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郝某丙所在公司签订了土方工程合同并收取郝20万元的事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中10万元是借款,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系共同犯罪。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加之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学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磊 |